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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仲裁员责任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我国现行《仲裁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经可以认为是一种有限的仲裁员责任豁免论的具体体现,即仲裁员出现法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两种情形时,即应承担法律责任;在两种法定情形之外,仲裁员的行为应当豁免于法律责任。当然,关于仲裁员的责任问题,目前也有学者认为仲裁法把仲裁责任仅仅限制在这两种情况下,是不合适的。

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仲裁员责任制

(一)我国建立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仲裁法》实施之前,关于仲裁员的责任制度,既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仲裁员承担责任的实践案例,理论上对此颇有争议,主要观点有两种:第一,认为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承认仲裁员的民事责任是应予肯定的。[5]第二,认为就中国内地的现状而言,即使在将来制定有关仲裁员责任方面的法律,也不宜改变现状而刻意要求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6]

其实,从其他国家仲裁立法关于仲裁员责任制度的规定来看,无论是仲裁员责任制度,还是仲裁员责任豁免制度,仲裁的独立性与公正性都是其赖以存在的基本价值,两者并不是对立的,过于强调一方面而压制另一方面都非明智之举,绝对的仲裁员责任制度与绝对的仲裁员责任豁免制度都是行不通的。因此,有限的仲裁员责任豁免制度较为现实可行,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仲裁员行使仲裁权的行为所面临的民事责任予以豁免,以保证仲裁员行为的独立性,同时,为了保证仲裁员行为的公正性,这种豁免仅限于仲裁员的一般过失行为。另一方面,为了使仲裁员行为规范真正起到规范仲裁员行为的作用,确立有限的仲裁员责任豁免制度也是必要的。

1.仲裁员有限责任符合权力制约的理论。在仲裁程序中,作为仲裁权的行使主体,仲裁员直接决定着案件的仲裁程序进程以及仲裁裁决的结果,如果仲裁员的权力失去必要的监督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从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立法上规定仲裁员对因其滥用权力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则可以有效地防止仲裁员滥用其权力,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就国家与仲裁员的关系而言,既然国家法律对仲裁员的仲裁权、对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强制执行的效力予以保证,仲裁员就应当在行使当事人授予的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仲裁权的时候,遵守其行为规范,勤勉、独立、公正地完成仲裁任务。否则,就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7]此外,就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言,既然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仲裁员在享有依法收取合理报酬权利的同时,就应当承担一种基于当事人的合理期待而产生的以其专业知识、社会经验以及对争议案件的处理与判断能力而提供公正仲裁服务的义务。如果仲裁员违背了该项义务而给当事人造成相应的损失,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仲裁员理应承担违背其义务的相应法律责任。

3.仲裁员有限责任制度作为一种对当事人的救济制度是必要的。设置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目的虽然也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救济,但该制度只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因此,这一事后补救程序不能从根本上阻止仲裁员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不公正或者不适当的仲裁行为。而且,就当事人而言,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客观上只能排除仲裁员不适当仲裁行为的结果,即撤销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案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并不能为受到该不适当仲裁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损害补偿,因此,仲裁员对因其不适当行为遭受损失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也是合理的。(www.xing528.com)

(二)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

《仲裁法》实施后,我国现行《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仲裁员在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即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即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事实上,我国现行《仲裁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经可以认为是一种有限的仲裁员责任豁免论的具体体现,即仲裁员出现法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两种情形时,即应承担法律责任;在两种法定情形之外,仲裁员的行为应当豁免于法律责任。

当然,关于仲裁员的责任问题,目前也有学者认为仲裁法把仲裁责任仅仅限制在这两种情况下,是不合适的。还有其他一些重大的故意行为,如仲裁员(包括仲裁机构及相关人员)泄密、仲裁员故意不披露应予回避的其他情形从而未回避的、无故拖延程序等,对仲裁员的重大疏忽,《仲裁法》都未规定仲裁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显然是没有充分理由的。可以说,在制定《仲裁法》时,立法人员疏忽了解国际上关于仲裁员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动态,是该法在此问题上存在不足之处的主要原因。[8]

此外,我国《仲裁法》虽然规定了仲裁员在法定情形之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并未明确规定该法律责任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法律责任。从仲裁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主要在于对当事人因仲裁员的不当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这一点来看,仲裁员承担的应主要是民事责任。当然,这并不排除仲裁员的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时仲裁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此,2006年 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第二十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我国仲裁员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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