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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责任理论:《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严格来说,仲裁员的责任应当包括三种形式,即当事人施加的责任、道德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一)仲裁员责任论大陆法系国家基于仲裁为一种契约行为以及法官民事责任理论,认为仲裁员不应当享有职务豁免。仲裁员不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应承担违反法律的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为专业小心责任和公正责任。大陆法系国家确立仲裁员责任论的倾向性理论基础是契约说。

仲裁员责任理论:《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成果

在仲裁法律制度中,为了充分有效地实现仲裁制度所承载的解决商事纠纷的功能,仲裁员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是相伴而生的制度。仲裁员所享有的完善的权利,是其及时行使仲裁权解决商事争议的保障;仲裁员的义务,即仲裁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则是防止仲裁员滥用其仲裁权,从而保障仲裁公正、合理解决商事纠纷所不可缺少的制度;而仲裁员的责任则是仲裁员应承担义务的保障性制度,离开了责任的义务则难免会成为法律文本中虚无的义务。事实上,就仲裁实践而言,一国的仲裁制度越发达,仲裁事业越繁荣,就越离不开一个有力的责任制度的支持。严格来说,仲裁员的责任应当包括三种形式,即当事人施加的责任、道德责任以及法律责任。其中法律责任最为复杂,争议也最多。关于仲裁员的法律责任,理论上应当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但通常所谈到的仲裁员责任是指仲裁员的民事责任,即仲裁员是否应对在仲裁过程中实施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

(一)仲裁员责任论

大陆法系国家基于仲裁为一种契约行为以及法官民事责任理论,认为仲裁员不应当享有职务豁免。仲裁员不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应承担违反法律的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为专业小心责任和公正责任。

大陆法系国家确立仲裁员责任论的倾向性理论基础是契约说。当事人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定仲裁员,让仲裁员为解决其争议服务,同时为此仲裁服务支付费用,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仲裁员的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协议授权,基于仲裁所解决争议案件的特性,仲裁员所实施的行为是一种专业行为,应同医生、建筑师审计师和工程师等专业人员一样,在从事其专业行为时,要小心谨慎地履行其职责;如果因为不小心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专业小心责任。此外,为实现仲裁公正解决争议的目的,仲裁员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因接受贿赂等偏袒一方当事人,从而滥用其仲裁权,否则,仲裁员应当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公正责任。总之,仲裁员基于契约关系承担责任的形式为专业小心责任和公正责任。[4]

接受仲裁员责任论的国家,如奥地利、秘鲁、法国等均要求仲裁员为自己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二)仲裁员责任豁免论

英美法系国家流行源自司法豁免论的仲裁豁免论。该理论认为,仲裁员的仲裁行为免于民事责任,仲裁员对仲裁过程中因其过失行为或者其他情况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决行为以及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不承担个人的民事责任。有些情况下,虽然当事人可能会基于仲裁员的故意或者过失,以失职为由申请法院撤换仲裁员或者撤销仲裁裁决,但终究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责令仲裁员对其不适当的仲裁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个人的民事责任。该理论的主要依据是:

1.仲裁员责任豁免理论源自法官的司法豁免论。仲裁是一种替代法院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程序被认为是一种准司法程序,仲裁员履行的是一种准司法职能,既然国家出于保证诉讼程序独立进行和司法活动权威性和严肃性的考虑,不要求法官对其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对于作为实施准司法活动的仲裁员,其执法权也应当像法官那样受到保护,使其不受任意干扰。

2.实行仲裁员责任豁免,有利于保证仲裁程序的完整性。如果确立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允许当事人对仲裁员提起诉讼或者指控,败诉一方当事人可能会滥用该权利,随意指控仲裁员缺乏应有的小心或者注意,而对仲裁员的行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理,这样可能会使仲裁员的行为甚至整个仲裁程序处于极为不确定的状态,客观上既不利于仲裁员独立地行使仲裁权,也不利于保证仲裁程序的完整性。(www.xing528.com)

3.实行仲裁员责任豁免,有利于排除仲裁员的心理顾虑。如果实行仲裁员责任制度,使仲裁员面临承担个人民事责任的风险,可能会导致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过于小心谨慎而影响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甚至还可能会导致一些有责任心和有能力的优秀仲裁员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疑难的争议案件,因担心承担个人民事责任而拒绝接受选定或者指定,从而引起仲裁质量的降低。

接受仲裁员责任豁免论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国均认为仲裁员在履行其职务时,如同法院法官在行使其司法职能时一样享有相同的豁免,不负民事责任。

(三)有限的仲裁员责任豁免论

上述两种观点,无论是仲裁员豁免论还是仲裁员责任论,都有其合理的成分,但其偏颇之处也非常明显,前者可能会因仲裁员完全豁免于民事责任而丧失其应有的责任心,不利于保障仲裁解决商事争议案件的质量;而后者又可能会使优秀仲裁员因担心承担民事责任的高风险而不愿意涉足仲裁领域,不利于支持仲裁事业的发展,因此,两种观点均难以服众。在这种状况之下,有学者提出了有限的仲裁员责任豁免论。

有限的仲裁员责任豁免论认为,仲裁员仅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如果仲裁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其未能履行其接受指定时当事人所赋予的职责,则必须为其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员的过错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程序上的过错行为。即仲裁员在仲裁程序的进行以及争议案件的及时审理方面出现的过错行为。如仲裁员积极参与因无效仲裁协议引起的仲裁程序,特别是欺骗性地把当事人引入仲裁程序;仲裁员明知自己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而未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予以披露;仲裁员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仲裁裁决等。

2.契约上的过错行为。由于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仲裁员应当负有契约法上的诚实信用、实际履行等义务,如果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无正当理由退出仲裁程序,违反了其在接受指定时对当事人应承担的契约责任,由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仲裁员应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如果仲裁员违反了保密义务,泄露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商业信用,致使当事人的商业活动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则仲裁员也应当承担责任。

接受有限的仲裁员责任豁免论的国家,如德国、挪威、瑞士、日本等国的法律,要求仲裁员承担有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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