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惩戒制度是指公证协会对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伦理的成员行为作出对其不利处分的制度。有学者将这种“不利处分”称为“非法律惩罚”,并认为,非法律惩罚是社会自治团体进行有效自治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行业协会之所以要采用大量非法律惩罚的原因包括:⑴行业协会是一种关系网络,在关系网络中,非法律惩罚比法律惩罚更有效。⑵行业协会非法律惩罚更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⑶行业协会建构有效的非法律惩罚机制更有助于行业协会实行自治。[3]还有学者认为,惩戒制度的核心是职业协会的惩戒权,这种“权力”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因此,应从主体、客体、程序等方面加以控制。[4]中国公证协会作为公证员职业的自律组织,负有对公证员职业伦理的监督与引导之责任。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公证协会在查处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2004年1月20日,中国公证协会发布《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对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戒工作,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二至四条的规定,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给予惩戒。对公证员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义务执行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一)惩戒委员会
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五至七条的规定,中国公证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对公证员实施惩戒的专门机构。惩戒委员会由同级公证协会领导,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3 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由公证协会负责人、资深执业公证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组成。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选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选聘。
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惩戒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⑴受理投诉案件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⑵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⑶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⑷制作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惩戒决定书;⑸检查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惩戒措施与惩戒事由
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公证员的惩戒种类有:⑴警告;⑵严重警告;⑶罚款;⑷记过;⑸暂停会员资格;⑹取消会员资格。暂停会员资格期限为3 ~12 个月。公证员有违反《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据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的性质,可以并处50 ~5000 元的罚款。
1.警告的具体事由。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⑴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指定的公益性公证事项的;⑵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出具公证书的;⑶在媒体上或者利用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对本公证机构或者本公证机构的公证员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公众或者社会舆论的;⑷违反规定减免公证收费的;⑸在公证员名片上印有曾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的;⑹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的;⑺公证书经常出现质量问题的;⑻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但后果尚不严重的。
2.严重警告的具体事由。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三条之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严重警告:⑴刁难当事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⑵对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无故推诿不予受理的;⑶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声誉的;⑷利用非法手段诱使公证当事人,干扰其他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员正常的公证业务的;⑸给付公证当事人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⑹违反回避规定的;⑺违反公证程序,降低受理、出证标准的;⑻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⑼1年内连续出现2 件以内错误公证文书的;⑽受到警告惩戒后,6 个月内又有《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3.记过的具体事由。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⑴1年内连续出现3 件以上5 件以下错误公证文书的;⑵违反公证法规、规章规定的;⑶违反公证管辖办理公证的;⑷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拒不改正的;⑸受到严重警告惩戒后,6 个月内又有《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⑹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后果较为严重的。
4.暂停会员资格的具体事由。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暂停公证员协会会员资格,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⑴利用职务之便牟取或收受不当利益的;⑵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⑶1年内连续出现6 件以上错误公证文书的;⑷受到记过惩戒后,6 个月内又有《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⑸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后果严重的。
5.取消会员资格的具体事由。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十六条之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取消公证协会会员资格,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的行政处罚:⑴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国家或者公证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⑵故意出具错误公证书的;⑶制作假公证书的;⑷受刑事处罚的,但非职务的过失犯罪除外;⑸违反公证法规、规章规定,后果严重的;⑹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⑺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调查的;⑻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节特别严重的;⑼受到暂停会员资格惩戒,恢复会员资格12 个月内,又有《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⑽其他违法违纪或者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的。
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七至十九条的规定,受到严重警告、记过惩戒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参加外事考察活动。受到暂停会员资格惩戒的,3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参加各级公证协会组织的外事及具有福利性质的活动。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员受到记过和暂停会员资格惩戒的,暂停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对于受到惩戒处理的公证员,将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
(三)惩戒程序
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之规定,对公证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主要包括投诉与处理、调查、作出决定、申请复核等程序。
1.投诉与处理。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二十至二十三条之规定,中国公证协会和省级公证协会应当向社会公布惩戒委员会的投诉电话及投诉方式,惩戒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受理投诉的惩戒委员会有权要求投诉人提出具体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建议给予惩戒的,惩戒委员会应该受理。对于投诉的案件,惩戒委员会应当填写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按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处理:⑴投诉材料事实不清的,通知投诉人补充材料。投诉人无法补充的,可不予受理。⑵认为违法、违纪的事实不存在,不予审理。⑶有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实施惩戒,应予以结案,并通知投诉人或其代理人;对于需要批评教育的,将情况告知被投诉人所在的公证机构。⑷认为有违法、违纪的事实,应当予以审理的。惩戒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15日内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负责人,并告知被投诉人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负责人到惩戒委员会说明情况或者提供书面答辩材料。
2.调查。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投诉人、被投诉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接受调查的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3.作出决定。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二十五至二十九条之规定,调查终结,惩戒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⑴举证不足的,终止审理;⑵情节显著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不做惩戒处理;⑶投诉属实的,予以惩戒处理;⑷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对可能给予暂停会员资格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案件,惩戒委员会应告知当事人本人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负责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不影响作出决定。惩戒决定由 3 名以上单数惩戒委员会委员共同作出。给予记过以上惩戒的,由 5 名以上单数惩戒委员会委员共同作出。惩戒案件审理过程应当制作审理记录,参与审理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审理记录应当存入惩戒卷宗。
惩戒决定采用惩戒决定书形式作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被惩戒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其所在公证机构;⑵有关的事实和证据;⑶惩戒决定;⑷不服惩戒决定申请复核的途径和期限;⑸作出惩戒决定的公证协会惩戒委员会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惩戒决定书应当加盖惩戒委员会印章。惩戒决定书应当在15日内送达被惩戒人及其所在的公证机构。惩戒决定应当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省级公证员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应当报中国公证协会备案。除直接送达外,惩戒决定书可以委托被惩戒人所在公证机构或所属司法行政机关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4.申请复核。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之规定,被惩戒的公证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 10日内,书面向作出惩戒决定的惩戒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由 5 名以上未参与作出该惩戒决定的委员集体作出复核决定,参与复核的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复核决定应当于收到复核申请后2 个月内作出。复核所发生的费用,经复核后,维持惩戒决定的,由申请人承担;撤销或变更惩戒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证协会承担。对于中国公证协会督办的案件,省级公证协会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 个月内将核实的情况和结果上报。对无故拖延不予办理,且不向中国公证协会报告的,中国公证协会有权进行通报批评。
课后练习题:
1.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及程序。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证机构可接受易某申请为其保管遗嘱及遗产并出具相应公证书
B.设立公证机构应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依规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C.贾教授在高校讲授法学11年,离职并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D.甄某交通肇事受过刑事处罚,因此不具备申请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答案]C
[解析]
A 选项错误。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③委托、声明、赠予、遗嘱……”因此,公证机构可接受公民易某申请公证遗嘱。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③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因此,公证机构可以为易某公证其遗嘱并出具公证书,其遗产可以由公证机构保管,但不能就保管遗产出具公证书。
B 选项错误。根据《公证法》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因此,设立公证机构直接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无须报司法部批准。(www.xing528.com)
C 选项正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龄25 周岁以上65 周岁以下;③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④通过国家司法考试;⑤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第八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①项、第②项、第③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①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本题中,贾教授具有高级职称并已从高校离职,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D 选项错误。《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③被开除公职的;④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本题中,甄某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可以担任公证员。
2.甲病危,欲将部分财产留给保姆,咨询如何处理。下列哪一意见是正确的?()
A.甲行走不便,可由身为公证员的侄子办理公证遗嘱
B.甲提出申请,可由公证机构到医院办理公证遗嘱
C.公证机构无权办理甲的遗嘱文书及财产保管事务
D.甲如对该财产曾有其他形式遗嘱,以后公证的遗嘱无效
[答案]B
[解析]
选项A 错误。《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予、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甲申办的是遗嘱公证,应由其本人亲自申办,不能让其侄子代为申办。另外,其侄子本身是公证员,也不得代理甲在其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选项B 正确。公证人员可以前往现场办理公证业务。
选项C 错误。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选项D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因此,经公证的遗嘱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律师或公证有关制度及执业规范规定的情形?()
A.刘律师受当事人甲委托为其追索1 万元欠款,因该事项与另一委托事项时间冲突,经甲同意后另交本所律师办理,但未告知其支出增加
B.李律师承办当事人乙的继承纠纷案,表示乙依法可以继承2 间房屋,并作为代理意见提交法庭,未被采纳,乙仅分得万元存款
C.林公证员对丙以贵重金饰用于抵押的事项,办理了抵押登记
D.王公证员对丁代理他人申办合同和公司章程公证的事项,出具了公证书
[答案]A
[解析]
选项A 符合题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五十八条规定:“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由此可知,本题选项A 中,刘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选项B 不符合题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由此可知,本题选项B 中,李律师的行为没有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选项C 不符合题意。《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②提存;③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④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⑤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由此可知,本题选项C 中,林公证员办理抵押登记符合公证员行为规范。
选项D 不符合题意。《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①合同;②继承;③委托、声明、赠予、遗嘱;④财产分割;⑤招标投标、拍卖;⑥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⑦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⑧公司章程;⑨保全证据;⑩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由此可知,本题选项D 中,王公证员的行为符合公证员行为规范。
【注释】
[1]许身健.法律职业伦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417-418.
[2]张宇衡.论公证人的法律职业属性及其定位[D].上海:复旦大学,2014:28-30.
[3]鲁篱.论非法律惩罚——以行业协会为中心展开的研究[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75-78.
[4]谭九生.职业协会惩戒权边界之界定[J].法学评论,2011(4):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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