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员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司法行政机关是人民政府负责司法行政事务的部门,代表国家实施对司法行政事务的行政管理权。公证员的许多事务,司法行政机关都拥有管理权,诸如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公证员的遴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公证处的设立、合并、终止审批,公证管辖区域的划定,公证管辖争议的裁决等。公证员的一般行政事务应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行政机关虽然具有对公证员司法行政事务的行政管理权,但是并没有法律授权或确认的国家证明权,司法行政机关从理论上讲不得就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那是证明权的内容,当事人如有异议只能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依审判权作出判决。对于违法的公证员,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受处罚的公证员依法可以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证员与法官的关系(www.xing528.com)
公证员与法官发生关系主要是以证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审判,履行作证的职责。在法庭上,公证员主要是对所出具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解释和说明,回答法官、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所出具的公证书提出的有关问题。当公证处被公证当事人因公证事项起诉到法院时,公证员可以作为公证处的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依法就原告的指控进行答辩,陈述办理公证的程序事实,运用相关法律与原告辩论,维护公证处的合法权益,行使当事人的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公证员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公证员是行政诉讼的原告,通过庭审活动,请求法官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证员与检察官的关系
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实施前,公证处是国家行政机关,公证员是国家干部,必须接受检察官对其履行职务的法律监督。该方案施行后,公证处和公证员都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化。主体身份发生这种变化后应否继续接受检察监督,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有继续研究的必要。从公证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职业特点来看,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还是必要的,但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略有不同,某些基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罪名,公证员不具备主体要件,不能受到相应指控,而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受到检察官的法律监督,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公证员也可以当事人身份请求检察官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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