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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公证员与司法人员的关系规范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公证员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司法行政机关是人民政府负责司法行政事务的部门,代表国家实施对司法行政事务的行政管理权。对于违法的公证员,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受处罚的公证员依法可以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证员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公证员是行政诉讼的原告,通过庭审活动,请求法官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职业伦理:公证员与司法人员的关系规范

(一)公证员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司法行政机关是人民政府负责司法行政事务的部门,代表国家实施对司法行政事务的行政管理权。公证员的许多事务,司法行政机关都拥有管理权,诸如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公证员的遴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公证处的设立、合并、终止审批,公证管辖区域的划定,公证管辖争议的裁决等。公证员的一般行政事务应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行政机关虽然具有对公证员司法行政事务的行政管理权,但是并没有法律授权或确认的国家证明权,司法行政机关从理论上讲不得就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那是证明权的内容,当事人如有异议只能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依审判权作出判决。对于违法的公证员,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受处罚的公证员依法可以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证员与法官的关系(www.xing528.com)

公证员与法官发生关系主要是以证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审判,履行作证的职责。在法庭上,公证员主要是对所出具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解释和说明,回答法官、检察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所出具的公证书提出的有关问题。当公证处被公证当事人因公证事项起诉到法院时,公证员可以作为公证处的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依法就原告的指控进行答辩,陈述办理公证的程序事实,运用相关法律与原告辩论,维护公证处的合法权益,行使当事人的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公证员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公证员是行政诉讼的原告,通过庭审活动,请求法官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证员与检察官的关系

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实施前,公证处是国家行政机关,公证员是国家干部,必须接受检察官对其履行职务的法律监督。该方案施行后,公证处和公证员都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化。主体身份发生这种变化后应否继续接受检察监督,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有继续研究的必要。从公证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职业特点来看,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还是必要的,但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略有不同,某些基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罪名,公证员不具备主体要件,不能受到相应指控,而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受到检察官的法律监督,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公证员也可以当事人身份请求检察官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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