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职业与律师职业本来没有什么内在的必然联系。在普通法系国家,律师业的蓬勃发展,使其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加之法律制度比较完备,以及判例法的特点,离开了律师就寸步难行;公证的职能并非公证员专属,律师也可以开展公证业务,从而使得本来在社会舞台上就非常活跃的律师更加光彩耀眼,而公证职业则显得有些黯然失色。在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法国,公证员的社会地位极高,属于国家公务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非争议性的法律事务几乎都通过公证来解决,形成了独立的公证法律制度,公证与审判的密切联系也抬升了其社会地位。欧洲列强的殖民统治,使宗主国的法律制度对殖民地产生深刻的影响,拉丁美洲国家的公证制度也逐步发展起来,构成了公证业与律师业并行的格局。
新中国的公证法律制度与律师制度相伴而生,共同度过了一波三折的岁月,律师制度在20世纪50年代曾一度处于鼎盛时期,继而受极“左”路线的影响,被扼杀在摇篮里。公证法律制度虽然也受到极“左”路线的摧残,所幸的是在一些大城市依然保留着公证处,附设在法院中,办理着少得可怜的公证业务。之后,公证制度又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在改革开放中焕发青春,突飞猛进地发展,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都被界定为市场中介组织,这就是它们最大的共性。我国的公证业与律师业同属法律服务业,都是凭借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都从委托人那里收取费用,公证员与律师都曾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都经历了从国家机构中分离的过程,都由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而且共同由一个职能部门行使管理权,都是法律专业人员,都受苏联法律制度的影响走过了初创阶段,留下了大陆法系的痕迹。所不同的是律师制度的恢复、发展虽然与公证制度相同,但在步伐上总比公证早一个节拍,也为公证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律师制度的改革,在与国际接轨的思想指导下,更多地吸收了美国律师制度的长处;而公证制度的改革,受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的影响很大,在实际操作中,又习惯性地仿效律师制度的改革,有点“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感觉,这也许就是公证制度改革总比律师制度改革慢一个节拍的原因。美国是头号经济和军事强国,其政治影响也是潜移默化的,在公证制度的改革设计中应当充分重视这一点。律师的执业特点是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第一位的,是通过辩护、代理(含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法律咨询和代书来完成法律赋予的任务;公证员行使的是国家证明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部分,通过法律的授权或确认而取得,以出具公证书的形式实现法律预期的功能。律师的法律服务主要是为了解决纠纷,一部分非诉讼法律服务是为了避免纠纷,追求的都是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公证是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追求的是真实、合法。律师出庭要积极地运用一切合法手段说服法官,使其接受自己的意见,实现诉讼目的;公证员一旦出席法庭,仅仅是为了说明出具公证书的理由,维护的是公证书的权威性、合法性、真实性。律师的业务量没有止境,法律越细化、越完备,人们对律师的依赖也就越多,律师队伍的发展取决于市场;而公证业务比较固定,一般不会有太大的波动,公证员的数量与公证管辖区域的人口应当保持一定比例,公证员队伍不能突破比例盲目发展。(www.xing528.com)
近年来,中国公证业出现了迅速发展的势头,在公证法律制度上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改变了公证处的体制,使其从行政机构转变为事业法人组织,公证员也改变了国家干部的身份,公证员队伍从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公证业务拓展很快。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突出的是公证业务与律师业务的划分,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需要从职业道德层面加以解决。此外,公证员的发展、公证处的设置及合作制公证处的问题也应引起重视。
2005年的《公证法》基本厘清了律师业务与公证业务的关系,改变了公证业务与律师业务的界限不清,又没有法律、法规约束的状态。律师职业道德和公证员职业伦理都有同业竞争的规范,但调整律师与公证员业务关系的道德规范则没有,法律规范目前也没有。公证处改制以后,面对市场的压力,受生存所迫,必须最大限度地开发公证业务,在非诉讼领域必然会和律师发生激烈的竞争,这是一块没有法律规制的空间,对同属法律服务业的公证员与律师来说都很重要。公证员出具的是公证书,律师出具的是见证书;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公证员送证上门,主动服务,也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律师知道房地产、金融业务收取的律师费高,公证员也知道哪里的油水多,你做法律顾问,我实行资金监管;为了竞争,律师与公证员难免发生冲突。面对竞争的混乱,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官员也无可奈何。现实呼唤着法律的尽快诞生,职业道德在法律出台前则要协调好这个矛盾。律师协会和公证员协会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的主持协调下,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从法治的长远角度出发,划出各自的业务范围,把握各自的服务方式和特点,完成好自己的工作。公开的争斗要明令禁止,不能把业务上的矛盾冲突扩散到社会上去;要杜绝一切诋毁宣传,通过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矛盾,协商不成的争揽业务纠纷,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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