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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同行伦理合规-法律职业伦理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四)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证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在任何场合损害其他同事的威信和名誉。”

公证员同行伦理合规-法律职业伦理

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由于我国的公证处是事业法人组织,互相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公证员虽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但公证员都是平等的,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公证处与公证处之间、公证员与公证员之间都是公平竞争的平等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没有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情况下,创设公平竞争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一)独立办证原则

根据《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独立办证是公证员应当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公证员要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受理的公证事项依法进行审查,对重大、疑难案件,可以请示汇报,对难以判定的可以向领导或有经验的公证员请教。除审批程序外,公证员都是独立办理公证事务。同时,在向他人请教和讨论公证疑难问题时,注意不得泄露有关公证事项的秘密。经过讨论、请教,最终还需公证员自己作出判断,提请审批也要有自己的明确意见。公证员要养成独立思考的良好习惯,认真分析,自主判断,对自己认为是正确的意见,要找出充分的理由和根据,敢于坚持,并善于和持不同意见者进行辩论,真理越辩越明,这样才能最终确保公证书的正确性。

(二)不干涉他人办证原则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公证员不得通过非正常程序或不恰当场合,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或处理结果发表不同意见。”公证员在同一个公证处内,应当互相尊重,各自对依法受理的公证事项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干涉他人的正常工作,不得为当事人说情送礼,也不得将公证员的住宅电话和其他私人信息披露给当事人,不得向正在办理公证事务的公证人员打听办证情况,也不得了解相关内容。对于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或者处理结果,除非在正常的讨论程序或审批程序中,否则不得发表有可能影响公证员独立自主判断的不同意见。对于有充分理由的不同意见,不发表有可能导致错证发生的情况,可以按管理权限向公证处的相关负责人汇报,并充分阐述不同意见之理由,通过审批程序来维护正常的办证秩序。

(三)维护公证书权威的原则(www.xing528.com)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证员不得在公众场合或新闻媒体上,发表泄私愤、不负责任的有损公证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任何一个公证员都要自觉地维护每一份公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办理公证事项的不同看法,允许各自保留,在出具公证书时要尊重主办公证员和审批者的意见。如果确认是错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依法向公证处领导和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对于学术上不同观点的争议和讨论,要选择适当的场合及方式进行研究探讨,但不得干涉他人依法出具公证书,更不得出于泄私愤的目的,不负责任地发表言论,也不得在公众场合或新闻媒体上发表不适当的言论,使公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学术上的不同观点以及对办理公证事项的不同意见都有可能存在,而且也是正常的,没有被别人接受,也是正常的,科学本身就是不断探讨、不断争论的过程。公证员作为有较高水准的法律专业人员,因此而产生私愤是极不应该的,也是职业道德所不能允许的,在公开场合发泄则更有损公证员的形象,与其身份极不相称,不仅破坏了公证书的权威和严肃性,也会导致对公证员的不良评价。

(四)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证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在任何场合损害其他同事的威信和名誉。”公证业是竞争的行业,也是充满理性的行业,公证员都是受过良好法律教育的人,在这样的执业群体中,尊重同行,遵守公平竞争的职业道德规范是不言而喻的。只有互相尊重,公平竞争,才能找到差距,提高水平,才能携手并进,共谋发展。尊重是最基本的道德水准,公平是竞争的规则,互助是良好的风尚,发展才是目的。公证职业的发展取决于公证员这支队伍的建设,不懂得尊重他人就无法发展,公证员的威信和名誉要靠自己来维护。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公证员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公证业的广告宣传,目前还缺乏相应的规范来约束,公证业的特点使得其不适宜宣传自己。关于公证管辖的法律规定,已经划出了各自的业务领域,只是在直辖市、省辖市和设区的市,存在个别公证处之间的业务竞争,但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可以通过调整公证辖区和公证处的整合来解决。而公证员的不恰当宣传,则应当限制,并应当以相关法律来规范。公证员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公证员的业务垄断极有可能与腐败联系在一起,并有可能导致公证员队伍的两极分化、畸形发展,对公证员素质的提高造成巨大障碍。有了特殊关系构成的业务垄断,公证员就控制了一定范围内的业务量,其他公证员则失去了这一市场,特别是有关房地产、金融产权交易等公证收费高、专业性强的业务,而控制市场的公证员未必就是在该领域业务好的公证员,因为是凭借特殊关系垄断的市场,就会形成水平高、能力强、专业素质好的公证员手中没有案件、无事可做的局面;而不很熟悉专业公证特点,基于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而垄断了这部分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却又由于自己的业务水平低而办不好公证,不仅损害了其他公证员的利益,而且也损害了公证当事人的利益,破坏了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对公证员的声誉及整个社会的良性循环造成极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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