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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职业属性|《法律职业伦理》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持客观是追求真实的前提,它意味着公证员在公证活动的过程中不应受到个人主观倾向的左右,而应力求忠实于事物的本来面目。旁站者的身份立场是维护公证活动客观性的前提,因为只有置身事外,方能保持客观、冷静而不带偏见,而这样一种职业立场对于同为法律服务行业的律师而言殊难做到。这一特征使公证员与法律职业群体的其他成员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执业特征产生了鲜明的区分。

公证员职业属性|《法律职业伦理》

(一)中立性

所谓公证人的中立性,是指公证人在开展执业活动时,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利害关系,公证人也并不代表涉及公证事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公证人作为证明人的身份而言,公证人之义务乃是中立地履行其证明职能。

公证人所具有的中立性特点促成了公证人与律师在现实法律制度层面的诸多区别,仅以执业的权限而言,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然而,法律却并没有禁止公证人同时为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办理公证之限制。早在2000年,在广受关注的我国首起网络侵权案“刘京胜诉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就出现了原被告双方向同一公证机构分别申请进行公证保全证据的情形。基于公证人职业立场的中立性,公证人在开展公证证明活动时无须考量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利益关系,亦无须为某一方当事人之利益负责,故公证人的中立性,乃是为当事人一方利益代言的律师所难以具有的。

(二)客观性

公证人所具有的另一个职业特征即是公证人的客观性。(www.xing528.com)

保持客观是追求真实的前提,它意味着公证员在公证活动的过程中不应受到个人主观倾向的左右,而应力求忠实于事物的本来面目。

公证人职业的客观性要求公证人在进行公证证明活动时,不仅需要排除主观臆测的因素,同时也要求公证人必须在公证过程中谨守旁站者的立场,不应当过多介入到当事人的法律活动中去,更不能干涉或代替当事人作出决定和判断。旁站者的身份立场是维护公证活动客观性的前提,因为只有置身事外,方能保持客观、冷静而不带偏见,而这样一种职业立场对于同为法律服务行业的律师而言殊难做到。[2]

我国司法部编发的《2006年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在阐述公证执业技能时特别重申了公证人在执业活动中应“保持客观”,《大纲》评述道:客观是《公证法》所确立的公证活动的一项原则,保持客观是公证员这一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使公证员与法律职业群体的其他成员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执业特征产生了鲜明的区分。同样,公证人在执业活动中的客观性是公证人职业中立性的前提。公证员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员俗称“中人”“中立第三人”或“旁站者”,这些称谓表明,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应坚守执业的独立性,采取不偏不倚的立场,如同国外有句谚语所说,“只有旁站者才能综观全局”,从而防止自己角色错位,成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化身,或受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影响而有失公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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