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是实施公证的唯一机构,这也使公证员成为整个公证行为中最为重要的角色,公证员个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证行为的质量与效力。公证员在国际上一般称为“公证人”。由于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因而世界各国对于公证员的概念界定、角色定位也有所不同。
(一)国外公证员的概念及角色定位
通过对各国有关公证员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我们发现,目前国外对公证员的概念及角色定位主要有三种类型。
1.公证员是公职人员。采用这种立法例的主要是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家。根据《德意志联邦公证人法》第一条之规定,公证人是各州为了对法律事实予以证明,以及对纠纷进行预防所任命的独立的公职人员。此外,《德意志联邦公证人法》还规定,公证人持有公章并具有公证人头衔,公证人执业为非营利性质,专职公证人职务为终身制。《法国公证机关条例》规定,公证人是为从事辅助性司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务员,即受理当事人必须或者愿意使真实性得到确认的一切文件和合同,赋予其公证效力。根据《西班牙公证员职业法》第一条之规定,公证员应当是能够根据法律法规来对契约及裁判外的其他文书行使公证职权的国家公务员。具有公证职权的公证员职业在全西班牙王国境内具有唯一性。根据《韩国公证人法》第二条之规定,公证人根据当事人或者其他的关系人委托处理公证事务,公证人在职务方面相当于公务员的地位。
2.公证员是自由职业者。采用这种立法例的主要是英国(英格尔与威尔士)、美国(大部分州)等国家。根据英国《2011年公证人行为与纪律规则》的规定,“公证人”指的是登记在由法院维护的公证人名册中的公证人。根据美国《模范公证法》之规定,公证人是指被任命依据《模范公证法》从事公证行为的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只要按照任命条件提出申请,经过考核或宣誓后,就可取得公证人资格,其业务性质也可以是营利性的。
3.公职人员与自由职业者并存。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并未采用单一立法例,而是允许两种身份的公证员同时存在。例如,在美国阿拉斯加州,公证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无限制公证人,其经授权可为一切法律目的使用公证人印章;另一类是有限政府公证人,其作为州、市或联邦政府雇员,被授权可将公证人印章用于官方政府业务。在俄罗斯,公证人也分为国有公证处公证人与私人执业公证人,其中,国有公证处的公证人类似于公务员,私人执业者类似于自由职业者,不过,与阿拉斯加州不同的是,俄罗斯明确要求,无论是哪种公证人,都无权从事商业性或其他有报酬的活动,但教学、科研或其他创造性活动除外。
(二)中国关于公证员的概念及角色定位(www.xing528.com)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由此可知,公证员是必须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这从法律上确定了公证员的职业化,公证员是从事公证业务的法律工作者。
不过从我国的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公证机构多元性质并存,因此,公证员的身份也是多元的,在不同性质的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身份并不相同。
行政性质的公证机构中,公证员的身份类似于公务员;
事业法人性质的公证机构中,又有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之分;
合作制公证机构中,公证员的身份则类似于私营企业职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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