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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违规行为的惩戒与法律职业伦理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的“律师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律师个人违反《律师法》进行违法执业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违规行为的惩戒与法律职业伦理

(一)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处罚,在学理上,常常用“律师行政法律责任”予以替代。所谓的“律师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律师个人违反《律师法》进行违法执业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是一种常见的、适用面较为广泛且灵活的法律责任形式,也是《律师法》引入刑罚理论用以丰富和发展行政处罚的有益尝试。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 个月以下的处罚:⑴同时在2 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⑵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⑶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⑷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⑸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 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的处罚:⑴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⑵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⑶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⑷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 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⑵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⑶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⑷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⑸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⑹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⑺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⑻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⑼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了具体化规定,律师应予处罚的情形如下: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⑴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⑵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⑴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⑵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⑶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⑷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⑴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⑵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2 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⑶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⑷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⑸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

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⑵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6.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⑴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⑵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⑶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⑷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7.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律师接受委托后,除有下列情形之外,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⑴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⑵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⑶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⑷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⑸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情形。

8.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⑴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⑵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

9.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10.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⑴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⑵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⑶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11.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⑴利用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的;⑵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⑶以提供交通工具通信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⑷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12.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⑴在司法行法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⑵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⑶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

13.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⑴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⑵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⑶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14.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⑴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⑵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⑶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15.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⑴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⑵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⑶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⑷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16.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⑴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妨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抗拒执法活动或者判决执行的;⑵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

17.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⑴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⑵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

18.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违反保密义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九项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课后练习题:

1.刘律师出身建筑世家并曾就读建筑专业,现主要从事施工纠纷法律服务。开发商李某因开发的楼房倒塌被诉至法院,欲委托刘律师代理诉讼。关于接受委托和代理案件,刘律师的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律师职业有关规定?()(www.xing528.com)

A.接受委托,了解并运用建筑和房地产知识分析案件,寻求对李某有利的理由

B.接受委托,告知李某楼房倒塌系建筑风水原因,使其接受败诉结果

C.明知不懂房地产开发业务会影响代理效果,但为经济效益极力宣扬建筑世家背景并接受委托

D.考虑到不懂房地产业务会影响代理效果,决定不接受委托

[答案]AD

[解析]

A 选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题A 选项中,刘律师的行为符合该条的规定。

B 选项错误。《律师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据此可知,B 选项中,刘律师依据封建迷信思想向委托人就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的行为是不符合律师执业有关规定的。

C 选项错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据此可知,C 选项中,刘律师为了谋取代理业务而向委托人作出虚假宣传的行为是不符合律师执业有关规定的。

D 选项正确。《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据此可知,维护受托人的合法利益是律师的职责,本题中,如果刘律师专业知识欠缺,在考虑到不能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拒绝委托是符合律师职业有关规定的。

2.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某律师事务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委派钟律师担任该所出资成立的某信息咨询公司的总经理

B.合伙人会议决定将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刘律师除名,报县司法局和律协备案

C.对本所律师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报律协批准后给予奖励

D.对受到6 个月停止执业处罚的祝律师,在其处罚期满1年后,决定恢复其合伙人身份

[答案]B

[解析]

A 选项错误。《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B 选项正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合伙人会议决定将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刘律师除名,报县司法局和律协备案符合规定。

C 选项错误。《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该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后,应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

D 选项错误。《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6 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3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在其处罚期满3年后,才能恢复其合伙人身份。

3.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

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

C.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

D.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

[答案]B

[解析]

选项A 错误。《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由此可知,法律援助服务是完全无偿的,而不是免除部分费用。

选项B 正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①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②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③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④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由此可知,本题选项B 中,乙又自行另外委托了辩护人,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是正确的。

选项C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此可知,法律援助只能指派执业律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不能指派无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选项D 错误。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是对咨询者提出的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问题以及日常碰到的简单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法律咨询不需要审查经济条件。故拒绝提供法律咨询的行为错误。

【注释】

[1]北京市律师协会.境外律师行业规范汇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65.

[2]陈卫东.律师执业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9.

[3]顾永忠,等.论律师的职业属性[J].中国司法,2007(4):51-56.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7.

[5]郭春涛.律师性质初论[J].中国司法,2008(11):56-61.

[6]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302.

[7]王中华.当代中国律师政治参与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

[8][法]利奥拉·伊斯雷尔.法律武器的运用[M].钟震宇,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35.

[9][美]德博拉·罗德,戴维·鲁本.法律伦理(下)[M].林利芝,译.上海: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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