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较法的视野观之,律师的角色定位与每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有关,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即便是在同一个国家,不同时期对于律师的角色定位也会存在不同。
在美国,美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在序言中对美国律师的性质进行了规定,即“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一员,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法律制度的职员,是对正义负有特殊职责的公民”。[1]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律师执行多种职能:作为建议者,律师使委托人明确理解其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向其解释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践含义;作为诉辩者,律师按照对抗制的规则,热忱地维护委托人的立场;作为谈判者,律师追求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但是也遵循诚实对待他人的要求;作为评估人,律师考察委托人的法律事务,并就此向委托人或他人报告。作为公民,律师应当追求对法律、法律制度的适用、司法和法律职业服务质量的完善。作为一门博学职业的一员,律师不仅仅应当为服务于委托人而研习法律知识,而且应当把那些知识运用于法律改革和加强法学教育的工作中去。此外,律师应该促进公众对法治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和信任,因为法律机构权威性的维护,取决于大众的支持与参与。
在德国,《德国联邦律师法》对德国律师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规定,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构”,律师从事的是自由职业,律师从事的不是经营活动。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必须进行宣誓,其誓言内容为:“我谨在万能和全知的上帝面前宣誓,将谨遵宪法,认真履行律师的义务,上帝助我。”宣誓词也可以没有宗教内容,宣誓过程将做记录,誓词或承诺内容也包括在内,该记录须由律师本人和律师协会理事签署,列入律师的个人档案。
在法国,根据《法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司法人员,律师可以自由行动迁移,以执行其业务。申请成为律师的人必须进行宣誓,宣誓内容如下:“我誓以律师的身份,庄严自重、依凭良心、坚持独立、恪遵正直、符合人道,执行我的律师业务。”律师执行其司法业务时,应穿律师职业法袍。
在每一个社会,律师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律师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熟悉人权知识、宪法责任、法律权利以及各类法律原则,他们指导社会成员通往更加守法的生活,尽量避免在未来出现法律难题和法律争议。在实现宪法目标和责任的过程中,律师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社会的“良心守护者”,律师有责任去引导和修正社会变化。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律师应该通过采用一种客观的、“非党派性”的观点来看待公共政策问题,通过积极工作影响政府的决策。
(二)中国律师的角色定位(www.xing528.com)
1954年9月,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律师角色在其中得到醒目的标示,《宪法》规定了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自此,社会主义中国的律师制度开始稚嫩生长。但是好景不长,在随后的历史时期,律师制度受各类政治活动的影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直到 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律师制度才又重新得以稳定下来。伴随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对律师职业的定位呈现不断社会化、职业化的趋势,中国律师职业定位的演变进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具有公职身份,靠工资吃饭。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律师暂行条例》(现已失效)第一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肯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使之与公、检、法工作人员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对于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发挥律师的作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1996年《律师法》(已被修改)将律师定义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律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职能日益凸显,同时,律师本身的职能与公、检、法司法人员所承担的职能有明显的区别,因为律师不是国家的司法官员,不能代表国家执行法律任务,而是以个人名义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因此,笼统地把律师概称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已是名不副实了。
3.2007年修订后的《律师法》把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三个“维护”重新定位了律师的职业定位,确定了律师肩负的社会责任,有助于提高人们对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4.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律师定位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决定》指出:“加强法律服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意见》指出,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执业为民,坚持依法执业,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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