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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规范:法律职业伦理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严明”,即严格和文明执法,是对检察官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待办案的相辅相成的两方面要求:一方面,检察官应当使法律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的现象出现。将“严明”作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内容有其必然性,理由如下:第一,它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严明”规范包括以下具体准则:1.严格执法法律是公正或正义的体现。

严明规范:法律职业伦理

严明”,即严格和文明执法,是对检察官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待办案的相辅相成的两方面要求:一方面,检察官应当使法律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的现象出现。将“严明”作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内容有其必然性,理由如下:

第一,它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党带领人民进行的艰苦探索和孜孜不倦的追求。法治国家要求“一切依法”行事,不能有任何越轨或不到位情况出现。这既是对社会成员的一般要求,也是对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执法人员的要求。

第二,它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的。与国外检察机关不同,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目的和实质是要保证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正确统一的实施。这一点对检察机关提出了要求:既然自身担负法律监督的职责,那么,“己不正焉能正人”,检察官自身若不依法办事,如何去监督他人依法办事?检察官自身违法办事、任意行事,怎样去向别人提出违法纠正意见?因此,检察机关的性质要求检察官必须是严格执行法律的模范。

第三,检察官执法现实中存在的不尽如人意之处也须借助道德规范解决。目前,由于法律定位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者,加上现实生活中,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往往缺乏实质程序和途径。因此,检察官在执法中,违法和不文明问题时常发生,并且由于体制的原因,这些不文明问题往往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官的形象,降低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同时,使法律监督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这些都是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的一些反常现象,若不能及时处理,势必给检察工作带来更大的危害。

第四,“严明”也是检察机关长期工作经验的总结。某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提出了这一办案过程中的工作规范并于实践中运用,收到了明显的工作效果和社会效果。反之,不注重这一工作规范者,往往在工作中会出现偏差。“严明”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它是在检察官办案或执法过程中必须注重的两个方面。仅注重了“严格”而忽视了“文明”,或仅注重“文明”而忽视“严格”都是不可取的。

“严明”规范包括以下具体准则

1.严格执法

法律是公正或正义的体现。严格执法正是体现法律的公正。检察官作为执法者,应当保证这种公正,坚持对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任何人只要触犯了刑律,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2.文明办案

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应得到尊重。犯罪嫌疑人是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但在其未被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之前,不能称为罪犯,检察官在办案中应尊重其作为人的起码的人格尊严。尊重人格尊严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时代特征。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一般人尚不被看作人,罪犯的地位更可以想象,在“纠问式”诉讼方式里,仅为拷打对象,毫无权利和尊严可言。现代社会越来越进步,越来越文明,而进步和文明的标志体现到司法领域里,则透射出人文关怀。检察官执法中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正是符合这一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趋势。“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一,不在办案过程中实施有伤风化的侦查措施。尊重人格尊严与一般风俗习惯和禁忌相关联,法律不可能对这些琐碎的事务进行规范,但是,检察官职业伦理必须也应该尊重这些禁忌,尽量避免有伤风化的举动。尤其是在侦查过程中,对于侦查的措施,在适用时须以审慎之态度,严肃对待,待谨慎评判后再行事。

第二,避免在不恰当的时间采用强制措施。作为现代文明的要求之一,尊重人权、敬畏民意是基本标志。在国外,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尊重人权已成时尚。应避免在不恰当的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给犯罪嫌疑人带来难堪和侮辱。过去由于传统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影响,司法机关办案时,不讲方式,不尊重习惯,侵犯人权事件屡屡发生,使犯罪嫌疑人和公众苦不堪言,给执法带来负面效果,也有损检察机关形象。

第三,不能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使用羞辱的方法。用刑讯逼供方法办案是法律禁止的,而一般的体罚、打骂、羞辱等使犯罪嫌疑人痛苦的办法尽管不构成犯罪、不触犯法律,但却被检察官职业伦理所禁止。

必须指出,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与办案谋略的运用是两个不同问题,也是不矛盾的。问题的关键是,谋略的运用应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同时,不以牺牲道德规范为代价。(www.xing528.com)

⑵尊重法官律师。作为检察官职业伦理之一的“文明办案”,其内容不但包括上述面对犯罪嫌疑人时的要求,也包括对待法官和律师的态度问题和行为举止问题。对待法官应有起码的尊重。不能因为检察官是法律监督者,法官是其监督对象而产生职业的优越感。尊重应表现为在法庭上要尊重法庭纪律,听从法官对审判活动的指挥,与法官的对话有起码的礼貌等。对待律师,不能在心理上将其打入另类,不能以执法者自居;不能因为律师是对手而产生职业歧视,也不能轻视律师的活动,更不能由于工作分歧,将职业过程中的矛盾演变为“职业报复”。

⑶关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如智力低下者、身体残疾者、精神缺陷者和其他弱势之人。对这一部分人的态度和行为也能反映出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水准。对待被害人,检察官应有同情心,通过办案抚慰其受创伤的身体和心灵,通过履行职责伸张正义,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当弱势群体因犯罪走入歧途时,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以比对一般人更多的同情心对待他们,分析其犯罪原因,找出解决的对策。在办案中,尽量用礼貌的态度、行为、言语去进行,不刺激其脆弱的自尊心。

⑷摒弃非法手段和非法证据问题。“严明”准则排斥非法证据和非法手段的使用,因此,应当特别注意非法证据和非法手段的问题。检察官办案中有可能在两种情况下面对这种问题:一是当以公诉人身份出现和监督者身份出现时,面对公安等侦查机关和法院及执法部门所收集的非法证据;二是在自侦案件中,自己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的问题。对前一种情况,检察官应当本着尊重法律的原则,以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为己任,摒弃非法证据,并在其构成犯罪时,不袒护、不隐瞒,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当遇有后一种情况时,检察官应时刻牢记自己的工作职责,不知法犯法,不为追求一种正当结果而去尝试进入非法的“误区”。

3.刚正不阿

刚正不阿作为一项道德准则,具有以下基本内容:

⑴不畏权势。即不怕权力压制,不怕恶势力威胁。在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到,由于执法环境、人文素质、社会机制转轨等情况,加之传统的旧意识影响,必然对检察官的执法形成重重的障碍、干扰。有的人可能利用权力直接或间接干预,有的则恫吓、威胁,检察工作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对每一位检察官来说,都面临一个抉择:是不畏权势,勇往直前,还是被权势压倒。刚正的准则要求检察官不能为权势所吓倒,也不能面对威胁而不战自降。

从实质上看,检察官执法是代表国家、社会公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以法律做后盾和依托,行使的是正当的国家权力,因此,检察官应通过自己的行为,使非法干预者感到任何非法干预和威胁都是与国家权力相对抗,是注定要失败的,因而也是徒劳的。

铁面无私。“刚正”还体现为在工作中要一身正气,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毫不妥协。检察官是法律工作者,是公益的代表,是社会正义的化身,理应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原则问题毫不退让。不构成犯罪的,就不能按犯罪来处理;反之,已构成犯罪的,就不能袒护和照顾。这是对检察官的基本要求。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牵涉到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关系到检察官职责的正确履行。

“铁面无私”落实到具体工作中,需要解决法律和亲情的关系问题。与人情不同,亲情具有天然性、持久性及难以割舍性等特性,它最能触动检察官的神经,因而对每一个检察官来说都是十分棘手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将法律放在第一位,亲情放于第二位。

⑶敢于斗争。在检察官履行职务过程中,要敢于碰硬,有“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劲头,对于案件,不论涉及谁,也不管后台有多硬,一定一查到底,绝不半途而废,以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敢于斗争既是一种精神状态,也是一种行为状态。敢于斗争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就是不怕牺牲,不怕吃苦、流汗,不怕得罪人,将犯罪视作邪恶,必欲除之而后快。

敢于斗争还必须注重法律规定。敢于斗争并不意味着仅凭自己的一时兴起,头脑发热,就可以对经手处理的案件及当事人任意处置,为所欲为;也不意味着对工作原则、制度和程序可以弃之不顾;更不能图一时之快,采用非法手段去从事法律活动,而应依法律行事,时刻把法律作为“生命线”。

敢于斗争还必须讲究艺术和策略。刚正要求检察官有一副铮铮铁骨,但也并非要检察官不讲究斗争艺术及方法。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检察官要在保持斗争勇气和风格的同时,把握斗争的艺术和方法。具体说来,在目前我国的国情下,检察官处理检察事务,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依靠党的支持力量。党的性质决定党组织能保持其先进性、正确性,并能以其自身非凡的力量排除干扰,使检察官顺利履行职务。二是依靠群众。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公平和正义力量的源泉所在。依靠群众的配合和支持,检察官就能排除干扰,取得主动性,直至获得胜利。三是注意依靠传媒舆论支持。传媒舆论在国外“三权分立框架中被称作“第四权力”,在我国,它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检察官履行职务时,可以借助这一力量,做好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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