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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三条清廉规范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清廉”作为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检察官职责需要。因此,检察官的职责必然要求检察官是清廉的代表或典范。精神生活方面的诱惑同样影响检察官的职业清廉。

法律职业伦理:三条清廉规范

清廉涉及检察官处理公职与私利时的态度,以及如何对待外部的不当利益和维持检察公职的公信力。将“清廉”作为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检察官职责需要。检察官的天职是反对腐败。腐败分子与检察官的关系是“老鼠和猫”的关系。在我国,检察官的职责之一是“惩治腐败”。而惩治腐败者首先必须不腐败,如果检察官本身不清廉,将使反腐工作无法进行,有时甚至会导致腐败的泛滥成灾。因此,检察官的职责必然要求检察官是清廉的代表或典范。

第二,检察官存在利用公权谋取个人私利的可能。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中看,检察官手中都有很大的权力,其行使权力足以影响到利益的分配,由于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很多情况下,公众不得不服从这一权力的行使。因此,检察官权力使用好时会带来好的效果,当权力被检察官不当使用时,有可能变成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同时,检察官是人,不是神。他生活在社会之中,有七情六欲,有生老病死,要和各种阴暗面打交道,要面对腐败的包围,有被“同化”的危险,有把权力当作谋取个人利益的现实可能存在,因此,更应强调清廉。

第三,检察官履行职务过程中面临“清廉”的困境。据学者分析,当前社会机制处于转轨时期,正是腐败的高峰期。反腐形势不但不容乐观,而且任重而道远。检察官履行职务时,由于自身待遇问题、素质问题、体制问题等诸多影响,“清廉”起来非常困难。根据中央纪委研究室委托调查的结果,群众心目中的腐败重地有“建设工程、公安、检察院、法院医疗教育和组织人事”等领域。其中38.53%的受访者认为公、检、法问题“比较严重”。这已经足以说明检察官“清廉”所遇到的难题了。

清廉对实现检察官职业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清廉能提高公众对检察职业的信任度。“公生明,廉生威”,如果检察官清廉,则公众对检察官信任感就强;反之,检察官不清廉,将严重降低公众对检察职业的信任度。清廉还能保证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责有效地履行。检察官两袖清风,严格自律,不以公职牟取私利,不接受不当利益,则检察官职责的履行将“公事公办”,简单而且明了;反之,则将人为地为履行检察职责投下重重的阴影,增加负面的砝码,使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偏离正确方向。

清廉作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准则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法律至上,正确处理好法律与人情、权力之间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法律与人情的关系。对于生活在社会之中并面对诸多社会关系的检察官来说,怎样处理好人情与法律的关系是一个经常需要面对的棘手问题。检察官也是普通的人,同样有人际交往链条。但是,在人情与法律之间,检察官应当时刻将法律放在首位,一切以不违法作为处事原则。检察官的情应表现为对国家、对人民的热爱和对法律的敬畏。将情置于法之上,徇情枉法,则是对职业的亵渎。

二是处理好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法律赋予了检察官权力,检察官履行职务的过程就是运用权力的过程。权力运用的正确与否,判断标准就是法律。也就是说,权力的运用要依法进行,并时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做到不专权、不越权、不弃权;在其位,谋其政,守其位,尽其责。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出现:一是滥用权力,耍特权;二是放弃权力使用,行使权力失职。

2.不贪图或获取私利

这是清廉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人情影响也好,权力是否正当使用也罢,最主要的表现方式还是履行检察职业中检察官是否贪图或获取私利问题。对检察官来说,在主观上不能存在贪利的意识,在客观上不能存在贪利的行为。(www.xing528.com)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整个社会充满了物质诱惑,“富裕”和“小康”已成为整个时代的标志。如何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确实是对每个检察官的最大考验。

3.不得有“不当收入”

所谓“不当收入”,一般指法律禁止或职业禁止所得之收入。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有其合法收入和正当收入。前者如国家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后者指以法律允许的手段获得的收入,如合法投资,从事脑力劳动创作所得稿酬以及民事活动中的继承和亲属间的馈赠等。除此之外,检察官不得获取“不当收入”。不当收入的一种表现形式为法律禁止,这意味着,判断收入正当与否的标准是法律。如果法律允许,则为正当收入;如果法律禁止,则为不当收入。至于哪些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法律允许的,则依法律规定而定。不当收入的第二种表现形式为“职业禁止所得”,这属于广义的法律禁止所得,但又有独立的意义,即前者是法律对一般公职人员所作的设定,而后者则是法律对检察官这一特定职业所作的禁止性规定,如《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那么,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所得,就是不当收入。

4.不能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为确保检察官职务的正当履行,保证检察官的清廉,法律明文规定现职检察官不得兼作律师。这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因为检察官兼作律师,势必与其公诉人的身份和职责发生冲突,而且检察官从兼职从事律师活动中获利将影响检察官自身职务的纯洁性。

5.不能与腐朽现象同流合污

检察官保持清廉形象之要求,除了不能有非分物质贪欲外,精神生活上也应洁身自好。精神生活方面的诱惑同样影响检察官的职业清廉。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可能在物质方面尚能守得住自己的防线,但在精神方面由于缺乏警惕而被打开了缺口,坠入物欲的泥淖之地。因此,精神方面的清廉特别重要。

精神方面的诱惑最重要的是腐朽的社会现象问题。例如,高消费的生活标准、奢华的生活作风、各种不健康的娱乐方式等都属腐朽现象之列。检察官过多出入这些场所,显然与其身份和地位不相符,并有可能发生权钱、权色、权权等不正当交易,从而给公众留下不廉洁的印象

理论界对于检察官的精神生活要求问题也有探讨。检察官除了本职工作,也必然有业余生活需要,但现行的机制又无法满足这一起码要求,职业道德准则又限制检察官活动,因此,理论界提出了建立检察官俱乐部的构想,使检察官的业余活动限定于一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隔绝外界的不良影响和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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