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指检察官履行职务时应避免事实和法律以外的因素的消极影响,平等地对待诉讼各方。公正成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内容之一,缘于以下特殊的考虑:
其一,由检察官的工作性质决定。在我国,检察官的工作除公诉外,还有两项重要工作,即侦查和监督。就侦查而言,检察机关的侦查对象指向职务犯罪。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与一般犯罪相比,这些人拥有一定权力,有较高的知识文化水平;具有反侦查能力强、心理素质好等诸多特殊之处。在检察机关侦查、起诉这些犯罪的过程中,可以想象,职务犯罪之人会使出浑身的解数,动用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手段做最后的挣扎。因此,此类案件处理起来工作难度较大、危险程度较高、案件复杂性较强。尤其是,复杂的社会关系造就了职务犯罪者背后一定的“关系网”和“势力圈”,使其可以与检察官的侦查相对抗、较量。监督工作同样也是一个充满着监督与反监督的艰苦困难的工作。监督即法律监督,是指对所有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执法、守法的情况的监督,具体分作两类:一类为对有关的国家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系指对法院、侦查机关和监狱等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另一类为对所有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这是指不遵守法律到了犯罪程度由检察官进行干预。
其二,现行的执法机制不顺。现行的检察官执法机制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关键在于检察领导体制问题给检察官履行职务出了许多难题。根据现行检察工作体制的要求,检察官须服从检察长领导,而检察长又受制于地方党委的领导。每起职务犯罪案件、每项法律监督工作都多多少少受到各种阻挠和干扰。这种情况下,检察官若无一个公正的道德标准,十案有九案不能办下去。从全国查处的大案要案情况来看,许多涉及地方关系的重大案件查办过程中都存在上述现象,因此,执法机制存在的问题须由职业道德规范来弥补。从全国查处的大案要案情况来看,许多涉及地方关系的重大案件查办过程中都有这么一个规律:检察官公正的道德规范对促使案件解决起积极作用。
其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对检察官提出了挑战。比如,“黑恶势力”的出现等。打击“黑恶势力”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而“黑恶势力”的广泛蔓延又为此增加了困难,有些黑恶势力甚至渗透到了党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内部,因此,检察官处理这些案件需要极大的勇气,同时在道德修养上须具备公正的特性,否则,不足以担当此重任。
公正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
1.崇尚法治
“法治”与“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和模式。“它既是一种理想目标,也是一种现实化的客观运动”“在法治中,权力虽然作为一种支配力量而存在,但它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法治把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置于一种新的格局,法律不但得到权力的有效支持,而且它作为一种非人格化的力量对权力发挥着制约作用。在此基础上,法律(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具有普遍权威……”[12]因此,崇尚法治就意味着宪法、法律至上,而不是权力至上、个人至上。
崇尚法治在检察官的工作中应有如下要求:
⑴所有检察事务的处理都以法律作为尺度和标准。不能在法律的范围之外另立标准。
⑵不偏不倚。法律本身是公正的,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同样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这种公正性去进行。
⑶不枉不纵。检察事务中占相当比重的工作为刑事诉讼工作。在刑事诉讼中,应切实按照法律规定去进行活动,不构成犯罪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已构成犯罪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追究。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2.客观求实
客观求实是要求检察官办理检察事务,应当从事物的本来面目出发,尊重事实,而不能随心所欲,按照个人好恶和主观想象进行活动,更不能胡思乱想。
“客观求实”是我党一贯倡导的思想和工作作风,也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观在检察工作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司法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
“客观求实”有如下具体要求:(www.xing528.com)
⑴检察官处理事务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但必须建立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之上,而不能脱离事实。
⑵力戒片面性和表面性。片面性是客观事物认识过程中的大忌。按片面性去进行工作,自然不会有科学的结论。
⑶不能随心所欲,凭想当然办事。检察事务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不能不加分析任意行事。
3.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检察权”是检察机关职权的总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说检察官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行使各项检察职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这一规范是各项检察工作有效进行的基础和保障。
在我国,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有限度的。首先,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不能排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进行监督。因此,检察官独立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范围之内的独立。其次,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排斥检察机关的内部领导。检察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检察官不能脱离上级的领导而独立。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对任何人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即意味着:任何人只要触犯了刑法,不论其出身、民族、种族、职业、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职位高低和功劳大小都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造就了浓厚的“等级”“特权”意识和氛围,而且“官本位”文化传统根深蒂固。现实生活中,处理有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困难重重就是这种潜意识作怪的结果,而检察官如果不能将触犯刑法者绳之以法,必将失信于公众,有损法律的尊严。
5.维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程序和实体是诉讼中的两个基本问题。程序是按照一定的次序、步骤作出决定的过程。实体是程序的对称,是指诉讼主体的实质权利、义务。程序和实体公正实质上意味着平等地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这是“公正”的落脚点。“公正”的规范在诉讼中的具体运用最终体现为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⑴具有法定事由应当回避。检察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情形出现,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有利害关系存在,案件就有不公正处理的可能。因此,检察官应当自觉回避,否则,有违职业道德。
⑵平等对待诉讼各方。检察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于诉讼各方应一视同仁,不能有任何歧视。
⑶严格遵守诉讼期间之规定。不人为地拖延诉讼,在诉讼期间内尽快完成诉讼行为。
⑷禁止检察官接受当事人请吃和送礼。从实际生活来看,一般的请吃、送礼,尚未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但这些行为足以影响到检察官的立场。表面看来,这是廉洁与否的问题,实质上直接影响公正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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