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是指忠心与实在的良好品质,其具体含义可表述为真挚诚实、忠贞不贰、言而有信、一诺千金等。“忠诚”是我国古已倡导的传统美德。远的如孔子的“言忠信,行笃敬”,儒家所倡导的“仁、义,礼、智、信”等,几千年来一直被遵循和延续,并深深地扎根于民众的思想意识之中。近的如推翻反动统治制度的无数仁人志士,抛头颅洒热血,忠诚于理想,忠诚于“主义”。忠诚既是对公职人员道德的一般倡导,也是对检察官的特别要求。自检察官职业诞生的那一天起,它就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守护者。唯有忠诚,方能完成守护者的职责。也唯有忠诚,才能不辜负检察官的称号。
“忠诚”的品德有以下具体内容:
1.忠诚于党、国家和人民
⑴忠诚于党。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这种地位在宪法和法律上已经得到确认。忠诚于党,就是坚定对党的信念,执行党的指示,维护党的声誉,服从党的领导。
⑵忠诚于国家。国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法律的制定者和权力的象征。国家的意志制定为法律,需要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司法人员去执行。法律绝不能脱离国家而存在,检察官等司法人员是国家权力和意志的代表和具体执行者,因此,检察官必须无条件、毫不保留地忠诚于国家。
⑶忠诚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忠诚于人民就是要顺乎民心民意,关心人民疾苦,给人民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这是忠诚于人民最本质、最实际的内容。一句话,一切以“人民拥护不拥护,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官工作的标准和尺度。
忠诚于党、国家和人民是统一的,不存在对三者割裂的问题。党和国家、人民是不同的法律范畴,但在具体执行中,三者又是统一的。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代表。从政治学角度看,党和国家是不同的范畴。但在我国,由于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是具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而且实际生活中,党在国家生活中实际发挥着领导作用。而从人民的角度看,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党又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因此,三者联系密切,很难将它们割裂开。具体到检察官履行“忠诚”道德义务时,自然也不能分割开。
2.忠诚于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而各项法律制度是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具体化。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是为维护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正常发展秩序服务的。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通过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司法人员进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忠诚于宪法和法律是忠诚于党和国家、人民的,也是“忠诚”内容的更进一步具体化。
忠诚于宪法和法律是检察官的天职。宪法和法律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进行职业活动的依据。检察官的一切职务活动都是与宪法和法律须臾不可分的,都时刻围绕着宪法和法律进行。宪法和法律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工作武器和工具,也是其存在的根据。检察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实施者,是法律的人格化或人格化的法律,其灵魂就是宪法、法律,思想就是宪法和法律条文。离开了宪法和法律,检察官就失去了灵魂,其职业活动就失去了意义,也就寸步难行。因此,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对检察官而言是毋庸置疑的。
在我国,检察官是法律和法律监督的具体实施者。也就是说,一方面,检察官自己在实施着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而另一方面,还要监察和督促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法律。如有违反,检察官将通过行使检察权纠正这种越轨。检察官与宪法和法律的这种特殊的关系更进一步要求检察官忠诚于宪法和法律。
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在实施和操作中有具体的内容,这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所谓“有法可依”,是针对立法而言的,它要求有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所谓“有法必依”,是说检察官在履行其职务活动中,要按照国家已经制定颁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活动。“违法必究”是说对违反法律的人,必须给予法律追究,绝不容许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惩处。“执法必严”是说检察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具体指依法立案、侦查、起诉以及进行法律监督。
3.忠于事实真相(www.xing528.com)
对于检察官的具体工作来说,除法律外,事实问题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事实”是检察官处理案件的依据,法律则是处理案件的准绳和尺度。离开了“事实”,法律的适用就失去了对象和依据,法律的准绳和尺度作用也无从谈起。忠于事实,是说检察官处理案件时,应该按照事实所呈现的状态去认定,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不能为满足一己之利或屈从于某种压力而人为地改变案件事实,或人为地进行淡化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人为地上纲上线、枉法追究。总之,事实是什么样,就按事实的原样去认定。
忠于事实真相是检察官基本的道德要求。“说实话,办实事”是我国历史上传统的做人的道德规范。脱离了事实真相去进行活动无异于恣意妄为,使法律成为“玩偶”,这是法律工作的大忌,同时也是检察官法律监督工作的大忌。因为离开了事实真相去适用法律是对法制的最大嘲弄和破坏。
当然,事实真相的客观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在众多的案件中,事实真相往往是和假象混同在一起的。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检察官的主要工作——刑事诉讼中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心态外化所致,常常给侦查起诉工作出难题:另一方面,事实真相的认定过程是一个认识过程,而认识过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思维活动。由于认识能力所限,常常力不从心,因此,许多案件呈现于检察官面前的常常是“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证据材料。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需要许多的素质条件,但最关键的还是作为司法人员的最基本的操守即忠诚于事实真相。实践证明,检察官认定案件可能是对的,也可能是错的,但他只要本着忠于事实的道德要求去做,就是最佳选择。
4.爱检敬业,恪尽职守
⑴检察官应有责任心。“责任心”是履行好检察职责的基础。不能设想,一个不负责任、以漫不经心态度对待检察工作的人会履行好检察职责。同时,责任心也是工作绩效提高的重要因素。没有责任心,工作将拖拉和无明显的成就。因此,考察检察官是否“敬业”时首先应考察其有无“责任心”。“责任心”并非可望而不可即的事物。根据学者们的研究成果,“责任心”的判定有以下标准:一是对每一项职责,事无巨细,不论其重要程度如何,不论性质如何,是否给予同样的关注;二是是否利用一切合法手段,防止事务拖延处理;三是从维护法律秩序的角度出发、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并在适当处理两者之间关系的前提下安排实施一切活动。
⑵检察官应致力于履行检察职责。这就是说检察官应当把检察事务置于一切事务的首位,把主要精力投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之中。对于一个检察官来说,履行检察职责是所有事务中的头等大事。当其他任何事务或个人爱好与检察职责发生矛盾或冲突时,都应将其置于检察职责之后。
此外,检察官致力于履行检察职责还应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妥善处理本职工作与其他公共职责的关系。检察官的本职工作是检察事务,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与检察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诸多公共事务,可能会占用检察官的时间、精力,从而影响本职工作。这其中,有些是纯粹无偿地去尽义务的工作,有些则是有偿的劳动。无论有偿与无偿,过多过滥的公共职责活动都将影响检察官职务的履行,必须引起检察官的注意。二是适当调整本职工作与业余活动的关系。本职工作和职务活动在很多时候或很多情况下是与业余活动矛盾和冲突的。人的精力又是有限的,一个检察官,如果将精力和时间投入本职工作,必然会减少在业余活动上倾注的精力和时间。反之,则会将过多精力、时间放在与检察工作职责无关的业余活动上,必然影响本职工作的履行。
⑶检察官应增强工作绩效。司法绩效是司法工作的成绩和效果。检察官是否敬业不是体现在说辞上,也不在于是否夸夸其谈,或做做样子,而是有一个实质性的标准,即检察工作绩效如何。不以绩效做判断标准,就失去了敬业与否的判断意义。所以,检察工作绩效高低将是检察官敬业与否的标志。而要做到敬业,必然要想方设法倾尽一切力量促使工作绩效提高。
要提高检察工作绩效,从爱检敬业角度考虑应当使检察官具有非凡的工作能力。只有工作能力提高了,工作绩效才能提高。因此,检察官必须勤奋地钻研业务知识,虚心向书本学习、向同行学习,精益求精,掌握履行检察职务必需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从理性分析,任何人都要终身学习方能跟上时代步伐,从而不被淘汰。尤其是由于制度和历史的原因,我国检察官队伍的文化素质、知识技能并不乐观。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完成检察工作职责,只有不断学习,才是唯一出路。
⑷检察官应有职业良知和荣誉感。职业良知或良心是指具体领会和感觉社会对其的要求并有着为社会尽具体义务的明确意识。职业良知或良心是在个人一般良心基础上形成的,在检察官职业伦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可以说,没有职业良心,就没有职业道德。它是开展检察工作时达到敬业道德水平必须具备的情感和动力,既可以使检察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又可以更好地规范检察官的职业行为,比如职业良心可以促使检察官有责任感、是非感。
荣誉感,则是个人履行义务之后受到社会赞扬、肯定,从内心获得的一种价值认同和情感上的满足。一般的规律是如果一个人没有荣誉感和羞耻心,就不会产生进取、努力向上或不甘落后的心理意识和行为,也就不会对自己的职业产生神圣感和责任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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