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法》在第六章第四十六条中对法官的禁止行为作了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⑴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⑵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⑶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⑷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⑸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⑹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⑺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⑻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⑼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⑽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如果说上述规定较为笼统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则规定得较为具体。在第二章“分则”中,《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列举了7 大类85 种行为。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⑴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⑵参加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⑶违反国家的民族政策,造成不良后果;⑷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⑸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⑹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⑺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二)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总共有26 种,按照案件的进展程度,大致可以分为:⑴立案过程中的行为。主要是违反法律关于立案的规定、给司法活动制造障碍、妨害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的行为。⑵庭审过程中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回避规定,或违反规定与当事人联系,不遵守证据规定、保密规定等行为。⑶诉讼调解中的行为。主要是指违背当事人意愿,违反法律关于调解的规定的行为。⑷文书制作中的不当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法律关于文书制作的规定,妨碍法院司法审判和执行的行为。⑸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执行纪律,给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主要是指法官违反了清正廉洁的法官职业伦理,利用自己职权或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在第二章第三节中对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作了列举,共11 种表现形式。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对单位或者以单位名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处罚。
(四)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www.xing528.com)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主要是指不按照国家或单位集体制定的章程或程序,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给人事关系和人事制度的管理带来不良后果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造成决策错误;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或者对上级交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在人员录用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者谎报学历、学位、职称,等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四节列举了11 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表现形式。
(五)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自己经手财务的便利,违反规定牟利或浪费、违反国家财经管理纪律的行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五条列举了5 种违反形式,主要包括:违反规定进行物资采购或者工程项目招投标,造成不良后果;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者私设“小金库”;伪造、变造、隐匿、毁弃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六)失职行为
法官的失职行为主要是指法官因为过失而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失误、影响司法过程的顺利进行、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行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六节列举了9 种表现形式,主要是:因过失导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被违法受理;因过失导致错误裁判,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或者应当采取而未采取,造成不良后果;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因过失导致被羁押人员脱逃、自伤、自杀或者行凶伤人;因过失导致诉讼、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等等。
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主要是指法官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的管理规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败坏社会公序良俗的不当行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七节列举了16 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因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后果;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故意泄露因履行职责而掌握的非公开信息;参与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嫖娼、卖淫、色情淫乱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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