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判效率较低的问题一直比较严重。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审理案件久拖不决,超期限审理的现象十分普遍。2003年 9月3日,《法制日报》刊载了一篇题为“一案二十年,何年能了;裁判十八次,哪次是头”的文章,报道了一起民事案件,经过三个法院审理了20年,裁决作了18 份,至今仍没有定论,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法院审判效率低下的问题之严重。影响司法效率的因素固然是多方面的,有体制上的原因,有法律不完善的原因,但是关键是人的因素。法律职业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遵守法律、不尊重当事人的权利是造成审判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
有资料表明,在美国曼尼克巴高级法院,一位民事法官一年可结案数百件甚至1000 件以上,而梅莎市法院的刑事法官年结案可达3000 件以上(主要是轻微刑事案件),且在梅莎市法院,一个法官每天开庭审理5 件以上的案件是常事。另外,按照有关资料统计,1999年美国法院共有299023 名法官,共受理案件91494114 件,人均受理案件的数量为3152 件。司法效率是现代司法的特征之一,体现了国家、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的结束时间上的期望与要求,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度。司法的及时可分为法定及时和操作及时。法定及时是司法者遵守立法者为诉讼活动规定的时序和时限。时序是诉讼行为的先后顺序,它不仅体现了公平、合理,而且体现了诉讼行为的有条不紊,从而保证诉讼行为的快速和有效。时限是对诉讼活动时间的限制和规范,这种限制和规范不但及于诉讼当事人,而且及于所有诉讼参与人,包括审判人员。操作及时包括法院操作及时和法官操作及时。法院操作及时与整体管理水平有关,法官操作及时与个体素质有关。
公正与效率是审判工作的主题。没有效率的公正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效率的基本准则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勤勉敬业。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作为一个法官,勤勉敬业是司法职责得以优质高效实现的基本条件。勤勉尽责,要求法官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中,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审判工作。(www.xing528.com)
2.在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的前提下,尽快立案、审理和裁决。我国三大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审判案件应当遵循的审限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审理案件本来可以一个月就完成,有的当庭就可以完成,却总是拖到接近法定审理期限才作出裁决,这种做法表面上看并不违法,但是实际上是不讲效率的表现。
3.合理安排审判事务,提高审判效率。法官除严格按照法定的审限审理案件外,还应当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注重效率,减少拖延,节约时间。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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