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官而言,司法礼仪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体现法官的个人修养和人格魅力,具有良好司法礼仪的法官往往办案态度谦和,语言文明,耐心听诉。任何不文明、粗暴的言行都是对法官形象的损害。例如《美国司法行为准则》第三条规定,法官应公正和勤奋地履行司法官的义务;应保持其审理案件时的法庭秩序,注意礼仪;对当事人、陪审团成员、证人、律师和其他在正式场合与法官打交道的人耐心,具有尊严,且彬彬有礼。法官也应当要求律师、法官助手、法院工作人员及其指导和控制的人士如此行为。澳大利亚行政审查委员会制定的《裁判所法官行为准则》第四部分规定,法官应当耐心、尊敬、热忱地对待各方当事人、证人、诉讼代理人、裁判所职员和官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应要求接受其领导和指挥的人员也同样行事。同样,国外对检察官的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国外的法官穿法袍、戴假发是为了很好地界定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英国法官的服饰无论让当事人还是旁听的人,都会感觉到这个职业的特殊性和神圣性,也就是他不能玩忽职守,他不能贪赃枉法。事实上,从1873年起英国法官保持了一百多年的高度廉洁。
法官的司法礼仪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法官的外在形象表明法律权威。现实中法律不可能没有权威,如果法律没有权威,就不可能实现法治。从这个意义上讲,由司法礼仪支撑起来的法官尊严、司法尊严构成了一个国家法律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权威的一种体现和保障,而最终体现的,是国家法治的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庄严载入我国宪法。要实现依法治国,建立法律权威是应有之义。法官在这一过程中则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法官作为一个国家的司法者,负有保障法律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利的神圣使命,因此,他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代表,也是法律的代表。法律权威由此演变为一种司法权威,法律尊严也演变为一种法官尊严。国外法官着黑色长袍开庭审理案件、出席重大法律纪念活动或庆典活动,代表着庄重和严肃,象征着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体现的是一种尊严,昭示着法律的权威、法治的权威。法官司法礼仪不仅反映了现代司法的文明、有序和效率,而且也成为建立法律权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努力的一部分。
在我国,就司法礼仪而言,不合理、不文明、不合法的现象尚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一些基层法庭开庭时,当事人拖拖拉拉,迟迟不到;开庭中呼机、手机声此起彼伏,递烟、敬茶、早退、外出;此外还存在书记员办案,合议庭人员不齐,庭前庭后法官和当事人随意接触等现象。这些实际上是对司法神圣的亵渎,破坏了法庭和法官的形象,是司法不公平和缺少公信力的重要原因。可见,我国的司法礼仪和法庭秩序急需进一步的革新和重建,法官的职业形象急需树立。法官形象由法官的着装、庭审言谈和举止三要素构成。
第一,2000年我国法官、检察官制服的使用体现出我国司法理念和司法形象的转变。从传统的行政色彩极为浓厚的军警式样的制服转化为体现公平正义的法袍与西装制服、佩戴胸徽,体现出我国在司法礼仪方面与国际接轨的进步。
第二,法官、检察官的言辞也有一定的礼仪要求。主要是应当简明严谨、庄严,符合法言法语,客观公正,避免偏激化的语言,避免方言土语、流氓黑话,而要体现语言的逻辑美、声音美、修辞美、态度美。言语是法官、检察官的一面镜子,反映出他们的内在素质、业务能力、文化水平、生活作风以及思维的敏捷性、思辨性和洞察力。
第三,法官、检察官的举止,即准确的角色定位和恰当的形体语言展示出法官、检察官的庄严、高雅、大方、稳重的外在美。法官不能在法庭上超越检察官的指控范围,主动出击,采用定罪式样的语言讯问被告人.使公众怀疑司法公正。检察官不能在支持公诉过程中威胁、辱骂律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工作之外,法官、检察官都要保持审慎的社交形象。国外有法学家认为“法官是一个孤独的职业”,也有人说“法官是仅次于上帝的人”。这些都说明社会公众对法官、检察官的期待。美国法律规定,法官应在其所有活动中,避免各种不正当的行为;法官不得允许其家人或朋友干涉司法行为,不得利用其职位、声望谋取利益或使人产生类似的印象。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
对律师而言,同样需要遵守法庭礼仪要求,对待当事人时应该体现出良好的法律素质。律师着装的改革也是律师司法礼仪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2000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时,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出庭应按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律师徽章内圈图案为由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五颗五角星、三组正反相背代表律师的“L”图案组成的律师协会标志,外圈标有“中国律师”黑体、中英文字样。律师袍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不得穿着或佩戴其他衣物或饰品。律师袍的出现是我国司法改革在形式上的一大进步,对于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律师形象都有积极意义。与对法官、检察官的要求一样,律师同样应该注重其言语文明和行为文明,以反映出律师良好的精神风貌。
课后练习题:
下列哪一法律职业者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
A.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B.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费
C.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www.xing528.com)
D.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法官职业责任、法律援助制度、公证员职业责任、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伦理。
选项 A 错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因此,本题中,金法官的行为违背了该条的规定。
选项 B 错误。《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因此,本题中,闻律师的行为违反了该条的规定。
选项C 错误。《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 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①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指定的公益性公证事项的;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出具公证书的;③在媒体上或者利用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对本公证机构或者本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公众或者社会舆论的;④违反规定减免公证收费的;⑤在公证员名片上印有曾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的;⑥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的;⑦公证书经常出现质量问题的;⑧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但后果尚不严重的。”因此,本题中,公证员黄某违反了该条规定。
选项 D 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本题中,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属于正常的学术交流,不属于不正当方式对案件施加影响。
【注释】
[1][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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