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扮演着正义守护神的角色。其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法官裁判能力的信任与否,进而影响到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因此法官必须具备廉洁的品行,包括不收贿纳礼,不要求当事人提供和不接受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请吃享乐活动,不允许其亲属、朋友或其他社会关系对其裁判行为产生影响,等等。此外,因为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法官的个人行为必须保证不能使社会公众对其裁判案件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不能有损于法院的形象。因此,法官的个人行为必须正当,包括不利用法官的地位谋取个人私利;在社会活动中,不利用法官的地位获得与众不同的优待;不在商业机构中担任职务,等等。
但现实中,少数司法人员行为不良,妨碍了司法公正。例如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写道:“一些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不高;少数法官特权思想严重;有的法官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裁判不公,久拖不执或者违法执行,甚至贪赃枉法,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声誉。”法官具有双重身份。作为一个理性公民,他要遵守社会行为规范,尽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要受到法院性质和法官职业特点的限定。在有的国家,法院专门设立了法官职业道德的保障机构。例如美国加州的“司法风纪委员会”由法官代表、议员代表和律师代表组成,德国法院内部设有“纪律法庭”,全部由法官组成。我国也应该建立法官职业伦理考评机制。
清廉同样是检察官的职业本色。清廉规范要求检察官在执法活动中要严格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如果把追求个人物质利益作为执法的目的和内容,就必然会违背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进而做出为钱卖法、贪赃枉法的行为。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清廉基本要求是检察官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行使职务过程中必须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腐蚀。(www.xing528.com)
对律师而言,清廉规范要求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律师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外索要、收受报酬或实物;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时,只能按照法律合理取得报酬,不能牟取非法利益。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因此,清廉原则同样适用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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