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规范要求法律职业者崇尚法律,因为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法律职业者比一般的社会大众更应该信仰和崇尚法律。这方面,对法官的要求最高。人们习惯上将法官看作是正义的化身,为实现法律所确立的正义,现代法治确立了一系列司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比如法官独立的原则、法官中立的原则、法官回避的原则等。这些原则为各国现代法律体系和职业道德规范所吸收,成为规制法官职业行为的基本准则。法官只对法律负责,法律是法官的上帝。法官具体履行职责的行为能否体现正义,具体表现在法官是否尊重与服从法律上。当然,法官具体执行法律的过程并不是机械的过程,而是运用法律实现和维护正义的复杂过程。
正义规范要求法律职业者依法维护基本人权。人权是正义范畴中的核心内容。关于维护人权,不仅对法官有特殊的要求,对于其他法律职业者,如检察官、警察以及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也有具体的要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国际法的形式确立了一系列保障司法公正、体现司法正义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例如该公约第十四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第十六条规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联合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1979年12月17日通过)第一条规定:“执法人员无论何时均应执行法律赋予他们的任务,本着其专业所要求的高度责任感,为社会群体服务,保护人人不受非法行为的伤害。”第五条规定:“执法人员不得施加、唆使或容许任何酷刑行为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也不得以上级命令或特殊情况,例如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家安全的威胁、国内政局不稳定或任何其他紧急情况,作为施行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理由。”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三条规定:“检察官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行为者,应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其职业的荣誉和尊严。”第十一条规定:“检察官应在刑事诉讼,包括提起诉讼和根据法律授权或当地惯例,在调查犯罪、监督调查的合法性、监督法院判决的执行和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行使其他职能中发挥作用。”第二十条规定:“为了确保起诉公平而有效,检察官应尽力与警察局、法院、法律界、公共辩护人和政府其他机构进行合作。”《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律师在保护其委托人的权利和促进维护正义的事业中,应努力维护受到本国法律和国际法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在任何时候都根据法律和公认的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自由和勤奋地采取行动。”由此可见,除了法官之外,其他法律职业者在维护正义方面也具有重要的职责。
另外,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和关于法律职业主体的法律同样把维护正义和司法的公平作为法律职业者的重要职业使命。(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维护正义是法律职业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按照这条原则,以法官为代表的法律职业者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崇尚法律、维护人权,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最大限度地体现正义、公平的精神。可以说,维护正义不仅是法律职业者的道德义务,更是法律职业者的法律义务,因此正义规范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最高层次,也是最核心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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