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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规范在法律职业伦理中的内涵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义在法律领域习惯上称为司法公正。西方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可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法律职业者履行正义规范的过程更多地体现为程序正义,具体表现为司法、执法和提供法律服务的公平。因此,正义规范是法律职业者职业伦理的最高规范。因此,正义规范对于法律职业者的执业是非常重要也是最为根本的要求,其他伦理道德规范均服从于这一核心规范。

正义规范在法律职业伦理中的内涵

正义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崇高理想,是古往今来的哲学家、社会学家、伦理学家、法学家争论不休的一个话题。与正义同义的词语还有公正、公平、公道等。正义在法律领域习惯上称为司法公正。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就有关于正义、公正的论述。管仲曾经指出:“为人君者,公正而无私。”(《管子·五辅》)荀子也提出:“公生明,偏生暗。”(《徐子·不苟》)许多思想家还提出了保障司法公正的具体措施。比如在执法过程中,要信赏必罚、明罚慎刑,不能屈法申情。西方思想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休谟、布莱克斯通爱德华·柯克、约翰·罗尔斯等,都对公正、正义问题作出过很多精辟的论述。从法律的角度看,正义是法律的最高形态。法律职业者崇尚正义,追求法治,这是法律职业的首要的、最基本的伦理规范。因为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如果不能严肃地对待法律,那就可能最大限度地破坏法律。英国哲学家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正义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法律哲学永恒的论题。虽然人们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和特定的历史环境中,人们关于正义的判断仍然存在客观的标准。西方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可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是介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的一种东西,它要求规范在制定和适用中程序具有正当性。法律职业正是操作法律程序的职业,从这个意义上看,程序的正当性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职业者的道德水平。法律职业者履行正义规范的过程更多地体现为程序正义,具体表现为司法、执法和提供法律服务的公平。

通过法律实现正义是自然正义向现实正义转化的基本途径。什么是正义不仅是哲学的命题,更是法学的命题。法律职业者的执业活动无不渗透着正义问题。法律与正义的关联性体现在立法、司法服务,包括守法活动过程中。维护法律正义是法律职业者的职业使命。西方法律界有一句名言:“为了公正,哪怕天崩地裂。”这正是对维护正义原则的最好诠释。(www.xing528.com)

正义规范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最高规范的直接逻辑是由法律本身与正义的密切关系所决定的。就法律而言,现代法治国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种法律可以说很大程度上能够体现正义,因此就法律职业而言,法律职业者正确运用和实施法律就是促进和实现社会的正义。从一定意义上看,正义的实现必须通过司法来保障,而司法又必然离不开法律职业者的参与。司法人员、执法人员的腐败、缺乏基本正义观,必将导致法律制度的缺失,具体表现就是正义的缺失。因此,正义规范是法律职业者职业伦理的最高规范。当然,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能够体现正义,但如果具有正义观的法律职业者本着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在具体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就可以弥补法律在实现正义上的不足。因此,正义规范对于法律职业者的执业是非常重要也是最为根本的要求,其他伦理道德规范均服从于这一核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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