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就是在自身职业活动中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工作积极就是要求法律职业者勇挑重担,埋头苦干,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为国家的法律事业多作贡献,为做好法律工作肯花时间,能够吃苦耐劳,必要时牺牲个人利益把工作做好。认真负责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对分内的职责负责。为此,法律职业者既要认清自己的职责,又要在履行职责中以积极的态度想方设法地按照职责要求做好每一项工作。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法律职业者能够以负责的态度、积极的行为来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相反,若法律职业者对待工作的态度是消极的、行为是散漫的,那么其分内的工作任务就不太可能圆满地完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群众对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存有很多不满,这些不满不仅来自司法腐败方面的问题。还来自法律职业者在具体工作方面的一些不尽如人意的表现,比如办案拖拉、态度生硬冷漠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职业者不能很好地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表现,其负面影响是明显的。
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规范都有对这一原则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比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部分专章规定了“提高司法效率”问题,其第十八条规定:“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第十九条规定:“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都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该尽职尽责地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这些规定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对法律职业者在职业活动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宏观要求,另一方面也明确了这一原则性规定的一些具体要求,这既可增强法律职业者遵守这一原则的意识,又可提高他们遵守这一原则的能力。(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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