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法律职业活动中,法律职业者的职务行为不是孤立的,既有职业内部的关系,也有职业外部的关系,法律职业者必须发挥相互协作、互相配合的精神,才能顺利完成工作。在刑事诉讼领域,法官、检察官、律师各自担负着不同的职责,但是目的是一致的,就是要达到依法惩罚犯罪与维护人权的目的。法律职业者之间的相互配合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职业中同一行业的法律职业者之间的相互配合,如法官之间、检察官之间、律师之间的内部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另一方面是法律职业内部不同行业的相互配合,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相互配合。
法律职业是享有崇高地位和声望的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各司其职、互相区别、互相监督,但是又互相配合、相辅相成。虽然各自担负的职责不同,但是目的相同,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法律职业者在人格和依法履行职责的地位方面是平等的。如果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能互相尊重,而是互相贬低、互相拆台,就会严重损害法律职业在人们心中的崇高形象。互相尊重,相互配合,就要求法律职业者在履行法律职责的过程中做到严格职业纪律,依法执业,不超越职权擅自干预和妨碍其他法律职业者的正常办案。如法官之间不能随便过问其他法官正在办理的案件。法官、律师、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防止先入为主、固执己见、刚愎自用的心理,要耐心听取不同的法律职业者的意见。有的法官、检察官在审理案件之前就已经对案件有了自己的看法,于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于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辩护意见采取不耐烦的态度,或打断,或制止,甚至呵斥;有的法官、检察官在法庭上盛气凌人、颐指气使;有的律师在法庭上目中无人、无理取闹。这些都是法律职业者履行职责中的大忌。(www.xing528.com)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要求法律职业者谦恭有礼,遵守有关司法礼仪。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十八条规定:律师应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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