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所谓客体,是指主体行为指向的对象和与主体发生现实的关系的客观存在。法律职业伦理客体与法律职业伦理主体相对应,是指法律职业伦理主体的行为所影响和作用的对象。法律职业伦理客体是非常广泛、不可能完全被穷尽的,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几类:
1.法律职业伦理价值。法律职业伦理价值反映的是关于法律职业主体的伦理行为应该如何实现的原则,体现的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效用。法律职业伦理对于法律职业主体具有突出的价值。那么这样的价值如何实现呢?我们知道,法律职业伦理是保障法律职业者完成法律职业本身的使命而确立的基本准则、规范的总和。任何法律职业主体在具体的职业过程中都要通过他们的行为来实现职业目的。比如法官通过案件的审理来实现法律上的公正,依法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律师通过代理案件来实现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权利的最大化。法律职业主体的行为直接针对目标的实现。当法律职业主体的行为偏离了目标,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本身就是法律职业伦理所反对或禁止的,法律职业主体在具体的法律活动过程中要按照目标不断地修正调整自己的行为,以最大的可能来实现法律职业本身的目标。因此,法律职业伦理的目的直接影响行为的走向、规范行为的走向,但是并不能自动地决定法律职业主体的行为的正当性。法律职业的价值决定了法律职业伦理的价值走向。法官的职业价值是保障法律上的公正,检察官的职业价值是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律师的职业价值是保证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因此,法官的职业伦理的最高价值体现为公正,法官的行为在伦理上正当与否都指向这一终极价值。其他法律职业也是如此。因此,法律职业的价值是法律职业主体意志所要指向的对象,并且作为行动的指南和评价行为正当与否的依据。
2.法律职业伦理关系。法律职业伦理关系是社会关系在法律职业伦理领域的体现。为了实现法律职业伦理上的价值,法律职业伦理主体在职业过程中必然要和其他主体建立各种关系。这些关系有的表现为法律关系,有的则表现为伦理关系。这些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规范的要求,完全取决于法律职业主体的自觉行为。例如,法官在裁判案件中要秉承独立和公正的原则,就要求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无利害关系,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无利害关系,与代理案件的律师无利害关系,等等。如果法律职业伦理关系遭到破坏,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法官的行为违背了职业伦理规范的要求,要求其受到法律职业道德甚至是法律上的制裁。因此,法律职业伦理主体如果破坏了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所确定的各种关系,就意味着法律职业伦理主体侵犯了法律职业伦理所确定的法律职业主体所应当遵循的各种关系的客体的利益。(www.xing528.com)
3.法律职业伦理行为。法律职业伦理行为是法律职业伦理主体的意志的外在反映,是法律职业伦理客体的集中反映。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其本质可以看作是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实现不是伦理本身,而是道德活动,不是规范本身,而是行为。法律职业伦理要研究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应当的行为,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不应当的行为。因此,法律职业伦理行为本身是法律职业伦理研究的要旨。为了实现法律职业伦理的本质,法律职业伦理中要存在基本的公理。比如法官只应对法律负责就是法官职业伦理中的公理之一。我们说,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独立地行使裁判权。法官的裁判权不应当受制于法律之外的因素。法官的行为应当是独立的。进一步推导,法官不应当迎合政治、政党、媒体对案件的反映,否则就是不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要求,不符合法官职业伦理的规律。对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应当如何判断是基于法律职业行为本身的价值。法律职业伦理行为是法律职业主体在与其他主体发生关系时产生的,该行为的正当与否则取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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