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间刑的产生与发展
中间刑制度的产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作为介于监禁服刑和公开释放之间的矫治制度,从欧洲中世纪开始就逐渐萌芽。在宗教力量的介入下,修道院和牧师就为那些被监狱释放的人提供暂时的食物和住处,并对其进行帮助教育,或者在社区中负责帮助和支持刑满释放的人顺利过渡和接受辅导以回归社会,直到他们能够在社会中稳定为止。可以说,早期的中间刑制度更多是自愿的、福利性的救助制度。在19世纪20年代,人们逐步开始考虑通过建立过渡矫治场所的形式来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但这仍然更多具有刑后保护的特征。直到1914年,第一个正式具备中间刑性质的社区工作服刑的具体制度才得以实施,作为附条件的半自由式的服刑制度,这一做法居于监禁和彻底释放之间,为那些较轻犯罪人提供了适当的行刑处遇制度。而二战之后,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蓬勃发展,作为社区矫正具体形式的中间制裁机制日益多元化和完善化,各种对自由限制不一和附加不同矫治条件的刑罚逐渐成型,形成了体系性的多元中间刑制度。[5]甚至,中间刑制度最终脱离社区矫正行刑体系,成为独立的刑罚种类,标志着中间刑制度的发展高峰。中间刑能够实现快速和迅猛的发展,跟当时行刑的时代理念和现实需求有重要的关系。
(一)行刑时代理念需要
首先,是行刑矫治至上理念的质疑与精确风控的需要。与风险管控产生的时代背景一样,秉持矫治至上理念的行刑领域,无论是监禁刑还是社区矫正,在七十年后都面临着矫治效果的大幅衰退。[6]单纯追求矫治的教育刑受到了批评和反思,社会形成了一种设计新的行刑机制应对矫治不利的新思路。在这一过程中,不是依靠无法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个别矫正,而是固定特定行刑制度来相对精确地管控犯罪风险的刑罚思路逐渐出现,这一思路的必然逻辑结果就是设计新的中间刑罚机制满足多元风险控制需要。
其次,宽严有序的行刑思想的流行。[7]矫治至上的理念被质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过于个别化和随意化,缺乏有效的规范行刑机制。因此,社区矫正内部有行刑理念上进一步的规范化需求。适应这种需求而产生了行刑机制规范化的逻辑,希望能够形成不同宽严的行刑方式规范化,达成宽严有序的行刑机制。所以,以制度化的形式将行刑实践中各种临时或不确定的做法按照特定规范标准固定化形成宽严有序的状态就成为其必然要求,而中间刑制度就是对类型化的多元行刑机制的确定和规范,正体现了行刑的宽严有序。
最后,行刑多元化理念的推动。以往行刑实践往往在强调严厉的惩罚性的监禁与过于放纵的释放之间摇摆,缺乏适应各种需要的居于两极之间的多样的行刑方式,因此,有针对性的行刑多元化的需求逐渐强烈。秉持着行刑多元化的理念,实践中逐渐开始注意创制介于监禁与全开放之间的适合多样需求的各式行刑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对应性成效。比如,服务令之于未成年受刑人、居家处遇之于女性受刑人等都体现了行刑多元化的有效成果。因此,行刑多元化理念不断推动着行刑实践的多样化及其制度化,逐渐形塑和完善了中间刑制度。
(二)行刑实践现实需求
行刑实践也存在着大量的现实原因推动着中间刑制度的发展。
首先,是监狱不堪重负,而需要其他成熟的社区行刑机制替代。从20世纪70年代起,犯人数量的剧增导致监狱数量的增加并造成监狱过度拥挤的状况,即便有的地方比如美国有的州进行了私人监狱改革或外包,也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减轻监狱的负担迫在眉睫。为了缓解这一状况,原本应该判处关进监狱的罪犯可能只能适用缓刑而留在了社区,或者本应还继续留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罪犯被提前假释而回到了社区。社区矫正罪犯数量的增加,不仅增加了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压力,同时,也给社区的安全保障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因而,需要设计社区矫正中的多元制度来加强社区矫正的有效性,既能够节省原来监狱的犯罪改造成本,又可以保证社区矫正的行刑同监禁一样安全稳定。而中间刑就因为同时满足了这些需求得到了极大的迅速发展。
其次,受刑对象复归社会需要寻求帮扶和管制并行的新制度设计。许多受刑人员因长期在监狱内服刑改造而与社会隔离,刑满后由于无法融入社会生活而再犯者并不少见。出于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可靠回归社会、降低再犯罪率的实践需求,行刑机关就需要通过某种过渡性机制来达到既不放松犯罪监管又能为其复归社会进行心理和就业过渡性准备的双重目的。而具有帮扶和管制功能的中间刑正好符合了这一要求而得到强化。
再次,行刑特别是社区矫正实践效益性要求建立中间刑的制度。社区矫正的有效性需要良好的、有针对性的多元机制发挥作用,必须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级别的自由限制和改造措施,而不能个别和随机矫正。过于严厉的惩罚限制自由或过于宽松的放任式行刑都无法满足中间多层次、多元性风险情况的社区矫正对象之改造。因此,只有设计出有针对性的多元中间行刑制度,才能够保证限制受刑人人身自由的具体措施有效得力、教育改造明确适当,也才能保证社区行刑的具体效益。
二、中间刑的制度优势
在中间刑制度成型之前,行刑主要以严厉趋向的监禁刑和相对措施随意的社区矫正为主,由此造成的一个直接问题就是缺乏中间的过渡机制和刑罚选择空间,这进一步造成了行刑的单一性、僵化性和无效性,因此,通过相对完整灵活的中间刑制度体系可以相对摆脱这种两极化刑罚机制的缺陷,保障刑罚制度的整体有效性和科学性,这充分体现出了中间刑的制度优势。这一优势也是中间刑整体制度借鉴所要达到或解决问题的具体意义。
(一)作为独立刑罚模式和行刑模式的多元选择优势
中间刑在各种刑罚规范机制框架下的规定模式选择上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无论是作为整体刑罚制度中独立的刑种还是仅在行刑领域作为规范性的行刑方式,都可以根据制度需要选择。一方面,在国外许多国家,特别是美国的许多州特定的中间刑制度如服务令、居家处遇都是立法规定的刑种,被视为是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之间的过渡刑种,可以在刑罚裁量时即加以明确内容。另一方面,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具体的中间刑措施也可以作为行刑规范加以规定,从而依附于行刑,仅具有执行时的意义。因此,作为行刑的中间刑制度可以不通过量刑确认或者在量刑阶段就明确,而是作为行刑模式在实践中按需应用。因此,可见中间刑制度本身具有立法作为独立刑罚制度模式和作为规范行刑模式的灵活选择性。我国刑罚制度有自己的独特之处,目前将社区矫正作为行刑方式加以规定。而针对社区矫正的诸多问题,中间刑提出了很好的针对性解决方案,如果未来需要借鉴,既可以作为独立刑种,也可以作为社区矫正下的行刑模式,比如可以先通过行刑模式在实践中进行试点,如果经验成熟再作为独立刑种在刑事立法中加以规定,可以根据时代发展需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以及试点的实践来决定。
(二)中间刑的多重机能优势
相较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取向偏窄,重监管而轻教育矫治和被害人保护的现状,中间刑制度则呈现其在均衡监管、教育和被害保护这三者中的多元机能优势。首先,中间刑作为社区矫正中常见的行刑模式如服务令等,本身就蕴含教育矫治的意味,而教育矫治措施亦是中间刑的重要内容。中间刑并非单纯的惩罚,而是通过监督社区服刑人员履行一定的义务、参加一定的活动,来促使其产生悔罪意识、责任意识、自尊意识,帮助其重塑社会适应性人格。其次,中间刑区分的重要标准是对自由的限制程度,通过轻重不一的限制差别可以看出,中间刑通过限制受刑人人身自由来进行监管的具体程度,体现了中间相对灵活适应性的监管机能。再次,中间刑也能相对较好地兼顾正义需求和被害人保护的精神。如定向服务令就主要是指面向受害人赔偿服务的具体服务令,从而为被害人保护设置专门的中间刑制度。中间刑可以兼顾多重行刑机能,有效地满足对行刑的复合要求。例如,作为中间刑具体机制之一的日间报告中心,要求犯罪人定期到指定地点报告自己的情况来进行监督和日常管理,同时,还提供大量的服务满足改造的需要,如戒毒治疗、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其活动功能具有综合性,不只是满足于监督、控制、管理机能,也重视服务与改造需求的满足。
(三)中间刑的风险管控的多样应对优势
由于中间刑的多元机能优势,导致了中间刑能够有效在不同层面的风险意义上进行管控,实现社区矫正的基本目标。一是中间刑制度通过对教育矫治机能的满足可以有效管控未来再犯风险。通过具有多种适应性的中间刑机制的展开,可以有针对性地改造不同情形的受刑人,量身打造相应的教育矫治中间刑措施,更有利于改造好犯罪人,防止其未来长远再犯风险。二是中间刑制度也主要体现在对社会风险的即时预防和管控。由于中间刑举措针对不同程度的自由进行差别性限制,因此就同时根据需求针对性地防范了受刑人的即时再犯风险,保障当下安全。三是特定中间刑专门具备被害人保护和恢复性司法的内涵,可以通过具体机制的展开如定向受害人的服务令等实现对犯罪人—加害人社会撕裂风险的预防和管控。中间刑可以根据实践需要各有消长地针对不同的风险管控需求来定制中间刑方案,因此,有风险管控不可替代的应对优势。
三、具备社区矫正性质的中间刑类型
出于对风险特征多样性的契合,中间刑制度介于监禁服刑与全开放式社会行刑之间,采用各种对自由程度限制不一的差别性制度以适应各种风险管控需要。其中,少部分对自由限制较为严重的制度如半开放监狱、封闭改造营更接近于监禁,由于同社会接触较少而在性质上难以体现社区矫正的社会化行刑性质。但是,大部分的中间刑倾向于部分限制人身自由,受刑人社会活动的时间和范围都享有很大自由,所以,这部分中间刑制度如密集监控、居家处遇、电子监控等都更多具有社会化行刑的特征,因此,可以视为是社区矫正的具体类型。按照风险管控的力度,社区矫正的中间刑类型可以从相对较严格到相对较轻依次进行区分,主要适用类型有相对较重的密集监控、居家处遇、电子监控和相对较轻的中途之家、日间报告模式,可根据不同需要灵活地在社区矫正中选择这些中间刑措施。
(一)密集监控模式(www.xing528.com)
密集监控模式是社区矫正的一种严格类型,它与通常的社区矫正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在密集监控模式中,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更加严格的监视、更加严密的监督和更加严厉的控制。[8]密集监控模式根据社区矫正来源可以包括两种类型:密集监控式缓刑和密集监控式假释。其中,后者措施比前者要更严格,密集监控程度更高。
密集监控模式是在西方国家刑事政策趋于严厉的形势下出现的,是实行严格刑事政策的重要结果。这种缓刑、假释严管方式自20世纪80年代早期过于宽松的矫治主义在矫治较为危险的受刑人存在失效问题以来得到迅速发展,并随着缓解监禁刑压力的需要而兴旺发达,是目前应用相对较多的针对风险性较高的受刑人的中间刑模式。例如,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有了这样的中间刑行刑方式,有的州甚至将其作为独立的刑种。[9]
密集监控模式针对缓刑和假释两种不同的社区矫正情形都可以适用,其与一般缓刑与假释相比就在于其可以通过量刑裁判(作为司法裁判授权)或行刑决定(作为行刑自由裁量权)对少数风险性较高的受刑人附加强于一般手段的更加严密的监控措施或矫治措施,而且一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对其撤销缓刑、假释,重新收监后的处罚力度更大。具体而言,密集监控模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只针对风险性较高的少数危险受刑对象。大多数密集监控措施都适用于可量处徘徊于监禁与非监禁刑界限附近的犯罪人,因此,对社区矫正来说,这部分主体的风险性几乎位于最高等级,因此数量也最少。实践中,社区矫正的密集监控模式多用来作为监禁刑的宽缓或替代措施。第二,行刑矫正官与受刑人之间的互动交流要求更加频繁。密集监控模式下,行刑矫正官一般会强制受刑人接受比一般社区矫正更密集的当面报到和交流次数,甚至那些无须当面的交流如电话报到、文字汇报也要求比一般矫正要更加频繁密集。第三,更加密集地实施对受刑人的考察评估。就定期考察评估而言,密集监控模式往往要求更短更密集的考察时效,并要求附加较多次的不定期临时评估,按照需要随时进行评估。第四,对受刑人施加更为严格的监控措施,包括各种行动、接触的禁止令和多样化的监控、改造手段。例如,对行动范围可以给予更严格的限制,限制接触他人的范围更广,并采取循环打卡制、密集的强制服务令等,加强监控和改造效果。第五,更密集地进行成瘾性检验。对有酒精或毒品成瘾史的受刑人施加更为密集的成瘾检验,并进行密集的不定期的随时抽查。第六,增强监督监控专人力量,必要时设立专门的监控小组。密集监控的受刑人往往接受至少两人的专门监控,以保证实现对受刑人的无缝跟踪监督。更有设置社会志愿力量、受害人和社会力量参与的专门监控小组,负责专人监控帮扶的轮换式监控,达到无死角、无疏漏的全面监控。第七,违规的惩处力度更大。在密集监控模式下,受刑人违规将更容易被撤销社区内服刑,且撤销后对其监禁力度也比一般社区矫正情形更大。[10]
密集监控模式期限通常并不比一般的缓刑或假释更长,但其特点在于采取了与一般缓刑和假释相比较来说特别的逐段递减监控的做法:即通常将整个监控时期分成几个对应不同风险性程度的阶段,对受刑人的监控手段程度依据风险衰减的相应阶段的进展而逐渐减弱。当受刑人经过前面的阶段其风险得到显著降低达到下一阶段的要求后,对其监控的具体措施就会相应的降低。如果受刑人在开始的阶段就违反密集监控模式的规定,将更容易面对被撤销社区内服刑,被继续收监服刑的处罚。而在嗣后的风险减弱阶段,如果不是严重地违反密集监控的相关规定,一般不会被直接收监,而是被给予更多的反省悔过机会。密集监控模式的缓刑和假释最早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手段在监禁人满为患时体现出重要的效益功能,从而得到大量应用。后来,更因为其成本相对监禁低廉,又更有利于受刑人复归社会,从而成为一种独立的、大量适用于风险较高受刑人的社区矫正严格手段。
(二)居家处遇模式
居家处遇,也称为“家庭拘留”“家庭缓刑”,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内要求受刑人留在家中的一种中间刑模式。居家处遇相对于全开放的社区矫正处遇方式而言,属于偏向较为严格的处遇方式。居家处遇与密集监控模式一样,主要是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方式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流行。其低成本、较安全、教育效果佳、又不过于放纵受刑人的优势使其受到了大面积的应用。而电子监控技术的迅速发展为居家处遇提供了充足的技术执行手段,使得居家处遇的大面积推广使用成为可能。如在美国,自1984年佛罗里达州率先针对未成年受刑人使用这种措施后,其迅速在全美国推广铺开,成为一种广泛适用于各种受刑人的监禁刑替代模式。[11]
居家处遇属于对人身自由限制较为严重的社区矫正中间刑模式,但可以灵活分为不同的方式实施,既可以是全封闭性的24小时居家处遇,也可以是特定时段必须留在家中的行刑方式,比如宵禁式居家处遇(晚八点到早八点)或假期式居家处遇(非工作时间含周末假日)。其共同特征在于:第一,居家处遇主要适用于非暴力的、没有明显社会风险性的犯罪人,同样可以作为监禁刑替代措施,适用于那些介于监禁与非监禁界限的受刑人,前提是需要有固定的居所。第二,居家处遇在许多国家直接作为独立的刑种加以规定和适用,因此可以是一种独立的裁量刑,也可以在行刑中作为社区矫正方式。第三,居家处遇往往附加特定的定期评估处遇措施,行刑矫正官定期上门评估和决定其他处遇措施。第四,居家处遇是对行动自由限制最为严格的社区矫正中间刑措施,一般附加有违反禁止规定离家的收监措施。第五,居家处遇可以附加一定的时限,比如晚上必须居家或非工作时间居家等,可以针对不同的风险性程度灵活设定相应的时限限制。[12]
居家处遇在结合电子监控手段的情形下,已经能够较为严格的进行监督执行,带有电子镣铐的受刑人一旦离开家里违反规定,可以迅速地被锁定和抓获。因此,居家处遇的安全性和执行性都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成为隔离效果与监禁相当但成本远低于监禁、改造效果又远优于监禁的良好行刑模式,因此,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经常适用的中间刑模式。
(三)电子监控模式
作为社区矫正中间刑的电子监控是指利用电子设备保证社区服刑人员按照需要服从监督矫治的一种行刑模式。作为司法矫正技术的电子监控伴随着电子设备的发展而开始出现,最初这些电子设备用于司法监控目的是在监禁精神病人领域,随后拓展到社区矫正所适用的缓刑和假释的领域,并成为社区矫正所广泛采用的行刑监控手段。[13]作为一种行刑模式,1980年代其第一次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得到运用,电子监控被作为缓刑的一种先置条件使用,以犯罪人的自愿同意接受为使用前提,并对电子监控信息作为犯罪人的隐私进行严格保密。在使用该中间刑模式时,要求犯罪人佩戴可以发射电子信号的、不能自行拆卸的腕带,以便矫正工作人员可以接收到犯罪人佩戴的装置发出的电子信号。此后,随着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这一矫正做法得到大面积的开展适用。
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中间刑措施,电子监控即可以作为独立附加电子监控条件的中间刑模式,也可以与其他中间刑模式如居家处遇等结合适用。其具体的特点有:第一,在实践中,电子监控通常与其他中间刑模式结合适用,其他中间刑模式将电子监控作为执行必备手段。密集监控模式、居家处遇、日间报告等其他社区矫正措施都已广泛采用电子监控技术。当然,不同的中间刑模式采用的电子监控设置和条件各有不同,需要依据各自风险管控需求分别规范其实施。第二,电子监控本身可以成为中间刑的独立适用模式。可以通过规定对特定风险对象的特定限制性电子监控措施,实施特定的电子监控中间刑模式。如可以采用分阶段电子监控程度逐步减少的逐级电子监控模式,对风险逐渐降低的矫正对象区分阶段可采用定位手段逐渐灵活化和限制区域逐渐扩大的逐步放松电子管控措施。第三,电子监控作为中间刑模式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为电子监控技术的发达,受到电子监控的受刑人可以全程无缝受到良好的监管,且易于定位和发现,既能节省人力资源又能达成良好的监控效果。第四,电子监控可适用于各种风险等级的受刑人,因此,也可以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之一。[14]电子监控可以采用综合密集监控模式替代轻刑犯的监狱关押,减少监狱负担的同时也有利于受刑人的教育矫治。但是,这一替代措施需要经过受刑人自愿选择,受刑人必须同意接受电子监控让渡特定的行为隐私才能替代监狱行刑。
电子监控目前已经实现手段的多元化,通信、视频、GPS行动和信息监控已经使得电子监控成为社区矫正的必备手段。[15]电子监控成套技术的发展已经形成各种适用于不同监控程度和受刑人控制范围的中间刑模式,因此,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
(四)中途之家模式
中途之家通常是指为了帮助社区矫正的受刑人和从监禁机构释放的受刑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重新适应和复归社会而设立的过渡性机构及场所矫正措施。中途之家的概念起源于早期的欧洲,从十九世纪宗教兴办的福利性犯罪人回归社会帮助机构(如欧洲贵格会教徒建立的帮助刑释人员机构),逐渐发展为可适用于社区矫正行刑的独立的中间刑模式。这一模式主要着眼于对受刑人复归社会的帮助和支持,有利于受刑人减少社会排斥、顺利融入社会,因此,以其独到的风险化解功能得到广泛的适用。[16]
中途之家的可适用对象比较广泛,既可以适用于社区矫正行刑过程中的缓刑假释者;也可以适用于即将复归或已经复归社会但需要过渡帮助的刑满释放对象;还可以适用于作为替代监禁刑措施而适用的中间刑对象。这里的中途之家主要是指作为中间刑模式可以替代监禁刑或作为社区矫正行刑模式之一的机构处遇做法。
中途之家主要提供三个方面的功能措施:首先,中途之家有一定的监控防范职能。在封闭或半封闭的中途之家模式中,受刑人可以被约束在中途之家内部活动,也可以在特定的时段如晚间或非工作时间被要求约束在中途之家内部,以起到必要的安全防范的功能。其次,中途之家可以向犯罪人提供各种具备教育矫治功能的帮助和服务,可以提供心理咨询、文化和职业的相关教育培训、戒除成瘾性等方面的咨询帮助,以及定期报告和见面交流等措施,达到教育矫治的基本功能。最后,中途之家提供过渡性的必要食宿,保障无家可归或难以立足的受刑人能够满足必要的生活条件,以有利于将来顺利的复归社会。实在难以复归社会的,如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也可以在中途之家过渡之后送归相关福利机构。可以说,中途之家是具备复合性功能的矫正处遇机构,完全可以作为独立的中间刑模式发挥其良好的复合性风险管控功能。
社区矫正意义上的中途之家作为中间刑模式,根据不同的适用对象,可划分为两大类型:一是适应性中途之家,作为判处监禁的替代措施或违反缓刑假释规定的加重处遇措施,具有更强的惩罚和监管属性,因此,对人身自由也施加较为严格的限制。此类中途之家具备更严密的监控安防措施,可以实施半封闭甚至全封闭的自由限制措施,属于较为严厉的中途之家形式。此种类型的中途之家,在许多国家可以作为一种替代监禁的独立的刑种,由法庭直接裁量判决为送入中途之家的刑罚,作为监禁的替代措施。此外,通常也可作为一种犯罪人因违反缓刑、假释规则或因特殊风险预防需要而被送入中途之家,替代直接入监的严厉措施。二是过渡性中途之家,作为复归社会前的过渡性措施,首要目的是提供良好的教育帮助措施和基本物质帮助,促进受刑人能够平稳融入社会。此类的中途之家一是可以作为释放前机制使用,即将刑满释放的受刑人在完全释放前可以提前进入中途之家,进行适应性训练,获得进入社会的基本经验和技能;二是作为一种社区矫正中的中间刑模式,专门针对缺乏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刑人或需要接受较为紧密教育矫治的受刑人,将其安排在中途之家,进行相应的生活扶助和教育矫正。[17]
(五)日间报告模式
日间报告模式是指社区矫正过程中要求犯罪人定期在白天前往特定日间报告中心进行报告,从而对其进行监管与矫治的机构矫正模式。日间报告制度1980年代从英国起源而在各国迅速扩展,其主要优势是以固定的监管与矫治机构为行刑安排的中心设计矫正制度,能够适用于各种风险层次的受刑人;并且通过设施完备的日间报告中心开展实施,可以更好地贯彻落实矫正措施,可靠地实现矫正效果。
日间报告模式的特点有:第一,日间报告模式所依靠的日间报告中心是一种非居住式矫正机构,一个可以进行监督和开展矫正计划的固定场所,与中途之家不同,并不为受刑人提供食宿或福利服务功能。第二,日间报告模式要求犯罪人定期或按照一定的时限到日间报告中心进行报告,以此来监督和指导受刑人接受行刑矫正。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受刑人可以设定频率宽严不一的见面时限,并在见面时确定相应的监督矫正措施。第三,日间报告中心是该模式的核心矫正机构,起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功能,该中心具备多种功能形式。日间报告中心不仅起到受刑人报告其具体情况的监督管理机能,同时,还具有提供多种形式的教育矫正或交流手段的机能,如开展成瘾性治疗、进行必要的心理咨询和职业培训等。所以,日间报告中心是具有复合功能的社区矫正专用机构,设置除福利救助之外的其他各种职能。第四,日间报告模式可以根据受刑人的风险程度选择适当的监管见面频率和教育矫正措施,因此,适用的受刑人层次可以非常广泛,是具有最为宽广的适用领域的中间刑措施,而且能够与多种形式的其他中间刑制度相互配合、结合适用。第五,相对于其他可以作为独立刑种的中间刑模式而言,日间报告模式是作为专门行刑模式而出现的,可以相对灵活的在行刑过程中由行刑机关决定适用,而不必在量刑时就加以决定。
日间报告模式基于适用阶段有不同的类型划分,可以将日间报告模式的具体适用区分为四种类型[18]:第一,作为判决前候审监督模式。判决前部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没有被羁押,在许多国家就要求这些人员采用定期前来报告的日间报告模式服从监督考察,并同时参与刑事诉讼流程。这种模式主要属于量刑前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并非行刑具体程序。第二,社区矫正改造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日间报告中心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进入社区矫正的受刑人。[19]这一模式经常作为社区矫正一般监督和矫治的常规部分,依托日间报告中心实现受刑人接受定期的观察监督和教育改造。通常每次日间报告中心的活动可以实现多功能合一的效果,强制性报告可以首先考察受刑人的最近改造状况和遵守规范情况,进而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心理咨询、教育指导和职业培训等教育改造措施。需要时,日间报告中心还可以提供受刑人与受害人和社区交流沟通的平台和机会。第三,监禁替代模式。监禁替代模式是指日间报告中心可以通过较为密集的报告及接受教育义务要求如每日报告和教育,替代监狱较为严厉的监督和改造措施,同时,可以保证受刑人既受到严格监督又能够避免监狱行刑的弊端,受刑人可以不与社会完全隔离,因此,能更好地复归和融入社会。这一模式只适用于风险较高介于监禁与非监禁行刑界限的受刑人,且对其监督报告义务的要求也相对较高,通常采用每日或隔日报告教育模式,对监督功能的强调高于教育改造。但随着受刑人日后风险程度的逐渐降低,日间报告义务也可以随之相应降低频率,功能重点可以转向教育改造。第四,作为缓刑、假释的特殊结合模式。日间报告中心也可用作是对缓刑、假释的特殊情况下对受刑人的处理模式。一方面是被判处缓刑和假释的受刑人需要一段时间的过渡期适应融入社区矫正行刑之中,这段时间需要更多的监督帮助,日间报告中心可以提供固定频率的监督和帮助措施,帮助缓刑假释者有效过渡进入社区矫正进程;另一方面,违反缓刑假释规定者在直接收归监狱之前应给予一定的悔过缓冲机会,日间报告模式可以通过较为严密的报告义务措施等提供违反规定者一定的观察缓冲期,减少直接监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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