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社区矫正的监督管控与规范矫治机能在广义风险语境下都围绕着犯罪人风险这一核心展开,因此,风险的精确评估作为机能展开前提,无论对确立合理的监督控制还是实现有效的教育矫正而言都处于核心地位。[1]成熟社区矫正实践体系中风险评估制度的完善发达正说明了这一点。然而,由于规范矫治与监督管控两种机能的理论来源和保护目的差异,风险评估在评估出发点、风险性质和评估目的等基础问题上,在不同机能视野中呈现出差别性的面向,决定了风险评估的双重属性,应形成风险评估的二元机制。
一、风险评估出发点存在双重性
一方面,监督管控机能的评估出发点是集体主义视野下的社会风险标定需求。新刑罚学的多种实证研究表明,少数犯罪人实施了大多数犯罪[2],控制这部分少数犯罪人就可以有效控制犯罪,因此,风险评估的任务就是用不同的风险级差标定过滤出不同风险性的犯罪倾向者,并加以相应的监督控制。[3]就社区矫正而言,《刑法》对其启动时所要求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更多是出于社会安全保障需要,性质上主要不是用于确定矫治可行性的矫正机能,而是保证不至于产生危害社会之现实风险的监督管控机能,所以,只有风险评估后过滤标定出那些采取社区内的适度监督隔离就可以加以有效控制风险的对象,才能分流进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基于此出发点,其范围应提前到社区矫正的准入决定阶段,包括量刑或矫正前决定阶段。西方成熟处遇制度中的刑前风险评估正表明了这种意义。另一方面,规范矫正机能的风险评估出发点是个体视角下的人格可矫性判断。[4]犯罪社会学微观研究从犯因机制的角度阐述社会不良因素对罪犯人格的扭曲影响,也就表明以人身危险性为核心的犯罪人格受社会决定,从而,也可以在社会中或利用社会机制矫正。因此,基于教育矫治机能的风险评估就是通过对表征人身危险性为核心的风险因子的整合量化分析,判断犯罪人格的危险程度,为相应的恢复矫正手段实施提供依据。与“标定—监控”的出发点不同,这种评估并不需要从社会视角辨别过滤犯罪人,也不基于适度隔离的需要,而只是为了确定合适的教育矫正手段。
二、风险的性质存在双重性
在前述评估出发点的差异影响下,两种风险评估的风险性质亦有所差别。监督管控所要控制的风险是矫正时的当下社会侵害风险,这种风险标准应基于“实施大多数犯罪的少数人”的社会学精算统计,是强调“大数法则”计算下的社会学意义风险,风险的可矫性在所不论;而教育矫正所要依据的风险是未来的个体再犯风险,这种风险以人身危险性为特征,需依靠行为认知规律和犯罪心理学机理确定[5],是更强调犯罪人视角的行为科学和认知心理学意义的风险。综合而言,就是需评估的风险实际上具备社会学宏观属性和行为认知心理学微观属性的双重意义;风险评估除了从个体视角考虑基于恶性人格的人身危险之外,还要从社会管制难易程度、管制成本和管制重点等社会学视角客观评定宏观意义上的社会风险程度。(www.xing528.com)
以往研究中经常将人身危险性评估与风险评估等而视之,这实际上只注意到了认知心理学意义上的人格内在恶性表征的危险判定,而忽视了社会意义上的外在表征风险判定。科学完整的风险评估机制应是在综合衡量内在矫治和外在管控需要的基础上,对人身危险性因素和社会风险因素双重风险来源耦合评估的模式。当然,在特定意义上这两种风险有所重合,社会侵害风险可以部分由未来再犯风险表征,需要密集监控风险的犯罪人也同样需要对其人身危险教育矫治。但是,社区矫正处遇对象的社会风险相对独特,所以,常可能出现二者的背离,也许犯罪人社会风险较小并不需要密集监控,但却可能从行为认知心理学角度看其人身危险性较高,矫正难度大。
三、风险评估目的存在双重性
不同的机能也限定了风险评估服务于外在控制和内在改造的不同目的之差别性。基于监督管控机能的风险评估目的,是确定合适的外在监督和隔离措施[6],即依据风险等级的从重到轻分流实施从较重的密集监控和隔离型措施如居家处遇和中途之家到较轻的开放式管理措施如定期报到等各种等级的监管举措。而基于规范矫治的风险评估目的是确定相适应的犯罪人内在教育矫正手段,即依据风险等级采取期限不一、丰富的心理辅导、社区服务、技能辅助或更生教育措施,促使犯罪人悔改犯罪,以自觉消除其再犯可能性。
基于不同机能展开的风险评估具备双重特征,意味着从评估指标的设定、量化和确立相应的处遇措施,都需要兼顾考量外在监督控制和内在教育矫正的双重目标,否则就因无法完成社区矫正的机能任务而丧失其有效性。目前,我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形成了深入而多样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研究与设计成果。然而,由于对风险评估的机能和性质双重性认识上的不足,理论研究集中于风险评估机制对教育矫治机能的满足,而忽视对风险安全的管理,呈现重矫正轻管控的旨趣,这导致以人身危险性代替双重风险性,从而不当缩小了风险评估的范围,忽视了社会学宏观视角风险的独立评价意义;而实践中恰恰相反,虽然也认识到教育矫正机能的重要性,但是,风险评估的设计运行主要是倾向于管理主义的思路,重点用其来确定对社会的现实风险等级而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至于矫正取向则并不清晰,呈现出重管控轻矫正的相反倾向。这一方面与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和责任分担有关,但是,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对社区矫正机能的认识不足而对风险评估双重性缺乏认知。要确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就需要理论上不仅重视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研究及其成果,还要积极深入进行社会宏观视角的风险评估实证研究,在两种研究积累的基础上,科学确定耦合人身危险性和社会风险性因素的综合量化评估机制;而在实践运行中需要强调两种评估的均衡完整性,不能只侧重预防脱管的管理主义需求而功利性和选择性评估,而要细化风险评估与教育矫治措施的应对关系,在管理主义思路之外更加注重风险评估对矫正措施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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