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代风险管控模式的产生基础及特点
随后产生的第二代风险评估与对策模式采取了实证性的循证式进路(Evidence-based Approach),即认为人身风险性因素是可以体系化和层次化的量化衡量因素,从而,能够通过归纳抽象而稳定识别和可靠分析,依据量化的人身风险分值预测犯罪人再犯可能性(re-offending)和社会亲和性(prosocial),从而决定其相应的社区矫正处遇措施。这种可量化的人身危险性体系需要相对典型稳定的分析因子(如犯罪人药物滥用历史程度或暴力程度)和量化标准(采用严重程度维度或时长维度),即以分类分层次的评价因子体系来客观评价行为人的人身风险性并采取相应处遇措施。并且,这种典型稳定的分析因子要从犯因的生活史(如成长背景和入罪前生活环境)和行为史(如暴力历史)中来选择,才能保证量化数据的稳定性与可靠性。[5]因此,这种理念预设了一个理论前提,即表征人身风险性的分析因子被认为是静止和相对不变的要素,所以,才可以从犯罪人过去的生活史和行为史因子来可靠预测评估其当下人身风险性程度,并采取相对的处遇措施。需在实施具体的社区矫正处遇措施前,对犯罪人之背景史和行为史因子进行综合化风险性评估,即犯罪历史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之不可或缺的前置基础。
犯罪历史考量和记录在这种风险管控模式中居于核心地位,对这种犯罪历史记录的分析和甄别成为风险评估和处遇的前提基础。早期基于风险管控的社区矫正制度通过各种量表来量化分析这种风险判断,如加拿大就曾采用“再犯统计信息量表”(SIR)来评估这种基于犯因史的静态因素。这种判断的风险因子包括了行为史、家庭史、药物滥用史、犯罪史、未成年时期经历等因素,并进行体系化的综合衡量,以不同的级别来区分判断矫正前就已经存在的风险程度,作为矫正的前提依据。[6](www.xing528.com)
二、对二代风险管控模式的评价
正是由于强调人身风险性的稳定不变和历史预测,第二代风险管控模式被称为是“风险静态量化模式”(Static Quantitative Risk Model)。[7]这种模式是真正依据犯罪人风险进行分类管控的第一次理论与实践尝试,根据这种模式形成的风险量化指标体系(如美国假释委员会SFS体系)经过实践检验被证明比第一代理论指导下社区矫正实践效果大大加以提升,由这种模式所首倡的刑前犯罪历史调查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通行的量刑与行刑指导原则之一。然而,此种模式由于其理论预设的绝对性亦存在缺陷: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模式绝非一成不变的静态系统,仅面向过去的犯罪人生活史和行为史之静态预测,忽视了人身风险性的变量因子,无法考察人身风险性因素随时间维度的动态进展,因此,其对人身风险性的评估和处遇具有滞后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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