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期的诊断式处遇
适应理论之转变,社区矫正制度要满足类型化的风险管控理论进路,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需要设置比特殊预防进路下更加明确具体的以犯罪风险分类管控为核心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以风险的分类管控为核心来建构具体的社区矫正评估和对策机制。当然,在风险的分类管控成为社区矫正之理论核心之前,以“犯罪人风险评估与对策”的名义来进行的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已经存在。发达国家早在1970年代之前兴起一股热潮,社区矫正之实践因循特殊预防的个别化逻辑端赖所谓“诊断式处遇”模式进行运作[2],这种机制认为,犯罪人之人身风险性无法标准化衡量和结构化分层,因此,对犯罪人风险之评估和对策由司法职业人员根据不同的对象进行差别化评估和裁量,“一对一”式个案决定社区矫正具体对策措施,由于是由专业司法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职业性的素质与经验累积可以保证其判断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由于这种模式缺乏“一致性框架和结构化机理过于随机而无法判验其合理性与有效性”[3],其最终成为一种缘心而定的任意裁量借口而效果较差并备受诟病。之所以如此,是因这种模式根本上未厘清个殊性的人身危险与抽象性的人身风险之区别,从而将可以标准化与分类化的人身风险因素等同于个殊性的人身危险特征,重蹈了特殊预防论之绝对个殊性的覆辙。
二、诊断式处遇的意义(www.xing528.com)
虽然未能区分危险与风险之根本差异,从而围绕人身风险性概念有效地展开社区矫正实践,但“诊断式处遇”毕竟首次强调了人身风险性之存在及其在社区矫正中的核心作用,所以,西方的风险管控论者都将这种社区矫正实践机制视为是风险性社区矫正模式的第一代实践模式。[4]正是在批判第一代模式的基础之上,人身风险性因素之可抽象性和分类体系性才被清晰识别和深入研究,并将之与无法衡量及体系化的具体人身危险性概念区别开来,作为既能表征人身危险性因素但又能与制度化逻辑相适应的单独理论核心。
此外,诊断式处遇所代表的定性风险判断,虽然逐渐被此后的量化风险管控模式所取代,但是,由于定量判断的固定性和狭隘性而可能忽视部分个性化风险因素,此时,定性风险判断仍然有对定量判断力有不逮时的补充优势。现代社会的风险判断仍然在定量判断之外将定性判断作为补充方式。所以,诊断式处遇所提出的定性判断模式体现了诊断式处遇的生命力仍然在延续,但是,其主要变成了在规范矫治意义之下的一种补充性处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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