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代传统社区矫正的最大危机来自于其安全保障的不足和监督管控措施的缺失,从而招致了全社会对社区矫正正当性的质疑。而造成这一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如前所述,在于社区矫正医疗模式对隔离论或剥夺再犯能力论为代表的安全保障理念的忽视。当然,隔离论和剥夺再犯能力论虽然早已产生,但其一直存在的实践化障碍之一就是隔离或剥夺再犯能力的社会危险性该如何界定的问题。社会危险性如果与矫正危险性一样,本身存在着不同矫正人员判断的不确定性,那么,在此不确定概念基础上也就难以实现有效的隔离或剥夺再犯能力。然而,随着新的社会风险管理理念的兴起,这一问题开始逐渐有了新的确定标准,隔离论或剥夺再犯能力论的刑罚理念开始与风险防范需求相结合,逐渐向根据犯罪人危害社会风险进行隔离的思路演化,也即根据犯罪人对社会的风险程度来决定对犯罪人的监督控制程度,对犯罪人的监督管控就是为了防范其对社会的侵害风险。然而,传统社区矫正只关注矫正一元而导致隔离视角的缺失就决定了其相对忽视与矫治同步实施、同等重要的监督管控措施,从而造成当下对社会侵害风险的忽视。
一、隔离论的人身危险性判断难题
隔离论或剥夺再犯能力论本是特殊预防论内部产生的、基于防范矫正对象对社会的危害而采取社会隔离的理论。[3]从特殊预防论的理论预设出发,其与教育矫正论相同,仍然是从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出发,根据人身危险性的需要来施加具体的隔离或剥夺再犯能力的措施:一方面,针对人身危险性特别大而难以教育改造的犯罪人采取物理性隔离的方式,通过无期徒刑或死刑等方式将其与社会完全隔绝开来,从而彻底杜绝对社会的危害可能;另一方面,针对人身危险性尚可以矫正但在矫正中仍然可能危害社会的矫正对象,采用相对隔离的方式,无需彻底地限制人身自由,而是可以通过各种组合刑期或在社会中的部分限制人身自由和行动方式的措施来防范矫正对象对社会的危害可能性。
由于人身危险性判断是决定隔离或剥夺再犯能力措施的前提,所以,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就对隔离论变得至关重要。而恰恰同医疗模式对人身危险性判断没有科学客观标准相同,隔离论和剥夺再犯能力早期对人身危险性的判断也限于矫正官的主观经验判断,缺乏准确性和一致性,从而,影响了具体隔离或剥夺再犯能力措施的准确性,无法有效防范再犯。因而,隔离论或剥夺再犯能力也需要确立更科学准确的客观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二、隔离论向风险管控理论的转化
而出现自20世纪中叶的风险管控新刑罚学为隔离论和剥夺再犯能力论提供了一套新的评价思路或评估基准体系。这种理论从福柯的治理性[4]概念出发,认为刑罚必须通过精密的规划来控制规训社会整体结构,因而,需要一套符合时代特点的全新知识系统和控制计算方法。新刑罚学通过考察当时的时代特征,提出了以风险管控为核心的新的刑罚视角和观点预设,认为刑罚既不是为了惩罚也不是为了改造,而是为了分辨与管控社会的具体风险,防范犯罪人风险向实害的转换。因此作为逻辑展开的前提,风险管理刑罚学首先设计和发展出了一套风险分析和评价理论,用于明确风险判断,以在这种风险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的预防。[5]这种风险的分析评价体系是建立在“少数人犯了大多数罪”和风险“大数法则”的基础之上,通过参考保险学和会计精算学中风险管理评估的方式,在刑罚体系内设立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犯罪人风险评估机制来确立犯罪的具体风险。这样风险管控的刑罚理论就实现了从传统人身危险为核心的概念体系向社会风险为核心的概念体系的转换:将原本依靠主观个别判断的人身危险性通过风险这一因素抽象标准化为可以科学判断区分的社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以在此基础上设立科学合理的管控措施。(www.xing528.com)
隔离论或剥夺再犯能力的理论同风险管控理论在保障社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意义上具有逻辑共通之处,其差别主要体现为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具体依据标准。而风险管控理论所提出的可以客观化与科学化的风险评估标准,恰恰为困扰隔离论或剥夺再犯能力论的主观判断基准过于模糊随意的难题提供了针对性解决方案,隔离论或剥夺再犯能力论同样可以通过风险评估的方式以科学化和合理化的风险评估机制来确定犯罪人风险的大小,从而,根据这种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对科学合理的防范措施。而如果以犯罪人的社会风险大小作为隔离或剥夺再犯能力的标准,则隔离论或剥夺再犯能力论在某种程度上就转换成了依据风险大小采取适当管理防控措施的理论,这就走向了与风险管控异曲同工的理论取向,隔离论逐渐转换为了风险管控理论。当然,风险管控理论内涵非常丰富,不限于隔离论所体现的单纯的隔离性风险管理控制理念,但隔离性风险管理控制理念当然属于风险管理理论的一部分。而社区矫正情形下隔离论向风险管理论的转换,就意味着对尚在矫正中的犯罪人需要形成科学风险评估基准,并在其基础上评估具体的社会风险,根据这种风险程度采取适当的监督管理措施,防范矫正中犯罪人的社会风险转换为实害。
三、传统社区矫正的安全管控缺失与忽视即刻风险
从隔离论转换而来的风险管控理论,要求社区矫正必须首先形成抽象的规范化风险评估体系,并在此风险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然而,这是一套与传统社区矫正医疗模式依赖矫正官主观经验判断教育改造犯罪人完全不同的逻辑思路。首先,传统社区矫正将矫正措施主要集中于教育改造方面,而较少关注对社会安全的管理和控制问题[6],如前所述,这是由于传统社区矫正医疗模式囿于教育改造论而长期忽视隔离论或剥夺再犯能力论而产生的结果,对隔离论或剥夺再犯能力论的忽视自然也就造成了对隔离论转换而来的风险管控理论的忽视,从而对当下管理控制社会安全风险予以某种程度的无视。其次,传统社区矫正并非完全不关注风险控制因素,但其对风险控制的关注是未来再犯风险,而非尚未改造好的犯罪人的当下的即刻社会风险。传统社区矫正通过教育矫正理念体现出来一定程度的风险控制取向,但这种风险控制的对象是未来的长远再犯风险预防,即通过教育改造彻底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之后,以消除其未来的再犯风险。而这种未来再犯危险与隔离论转换而来的风险管控思路并不相同,后者关注的是受刑人当下矫正中的社会风险控制。而且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传统社区矫正医疗模式对主观经验判断和矫正的依赖,矫正效果并不理想,即对未来长远再犯风险实际上并无法进行很好的预防。最后,传统社区矫正也缺乏风险管理意义上的客观风险评估标准体系,其对人身危险的评估主要依靠主观定性判断。客观风险评估体系作为一种基于风险的抽象化和科学化判断体系,需要对社会风险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和定量归纳,形成量化的风险评估标准,才能保障其准确化和规范化。[7]这就与传统社区矫正的人身危险性主观定性判断在逻辑上完全不同。主观定性判断的人身危险性结论如前所述无法保证准确可靠且缺乏一致标准,在科学性和规范性上都难以与定量风险评估相比,因此,传统社区矫正从对象判断的前提意义上就根本无法如风险管控机制一样进行风险预防。
所以,传统社区矫正的首要问题是由于其医疗模式对安全管理思路的忽视,导致了实践中其也较少考量实施具体的安全管控措施,即使具有朴素的安全管理理念,加之其缺乏必要的风险评估机制而是依赖于主观人身危险性判断,则仍然无法准确判断矫正对象的社会风险程度,也就不能施加正常的风险管控措施,而只能继续对风险予以忽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