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集团企业,承接工程作业时,由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安排工程作业,作业费用转回总公司,再由总公司付款,请问分公司是否缴纳印花税?总公司和分公司内部材料的调拨,无签订合同,应由谁缴纳印花税?
♂风险点
(1)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将具有合同性质的书据称为意向书、契约等,未按规定贴花。
(2)将有息贷款合同作为无息贷款合同未贴花。
(4)企业集团内部签订的合同未贴花。
♂风险识别方法
(1)检查过程中,应当以经济主体所订立的契约或意向书是否具有合同的性质,是否能起到合同的作用为标准,而不是以其订立的契约或意向书的名称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进而判断其是否应该贴花纳税。
(2)检查时要注意企业有无故意混淆合同性质的行为,如将有息贷款合同作为无息贷款合同、将农村手工业品购销合同作为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对存在上述情况的,应深入企业单位内部供销、储运、业务等各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单位所订立的各种合同、单据进行分类,区分哪些是应税合同、哪些是非应税合同以及免税合同。
(3)将应税合同的纳税贴花金额进行汇总,并与“管理费用”账户中的印花税支出数额进行核对,核实是否有应税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的情况。
(4)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核实是否缴纳印花税。
♂政策精解
——国务院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四条。(www.xing528.com)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财税字〔1988〕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国税函〔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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