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随着公务用车改革的推进,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
查核企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风险识别方法
检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检查是否存在不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
♂政策精解
——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www.xing528.com)
第二条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税函〔2006〕2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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