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子公司生产车间在制造费用中列支了母公司技术人员的绩效工资3万元,支付时感觉母公司生产技术人员不属于本部门的员工,扣缴上级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面子上也过不去,就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这种理解正确吗?
♂风险点
查核企业利用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从下属机构经费项目中列支的上级内部员工补贴、分红、福利等项目,是否足额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识别方法
检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检查是否存在列支非本部门员工工资不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税发〔1995〕6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至第五条。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www.xing528.com)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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