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期权计划,某员工在2011年10月1日以15000元的价格获得10000股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按价格1.5元/股购买)的配额,授权日市场价格为4.5元/股,2012年10月1日为行权日。同时,该员工10月份工资5000元,请问该员工10月份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风险点
查核上市公司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是否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件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识别方法
查阅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结合员工花名册,核实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检查适用的税目、税率是否正确,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是否正确等。
♂政策精解(www.xing528.com)
——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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