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中央企业负责人张某月薪60000元,任期结束后取得绩效薪金89万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
查核企业是否有属于国税发[2007] 118号文列示中央企业名单的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识别方法
检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检查是否存在不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
♂政策精解
——国税发〔2007〕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www.xing528.com)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第二条规定的方法,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本通知后附的《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中的下列人员,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其他人员不得比照执行: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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