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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免税及减半征收-纳税风险控制手册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得免税及减半征收-纳税风险控制手册

案例:某企业主要从事农业种植和动物养殖,同时,该公司对种养环境进行改善后,每年会有部分旅游接待收入。2012年,该公司取得农作物种植收入200万元,动物养殖收入500万元,旅游接待收入50万元。2012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应如何确定?

♂风险点

查核所得免税及减半征收是否符合以下规定:企业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是否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同一项目,定额享受减税、免税的,超额部分要准确计算所得税额,如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风险识别方法

检查企业纳税申报表、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同等资料,现场查看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照税法规定,复核企业是否符合有关免税等优惠政策条件,减免税核算是否正确,是否已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四条。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www.xing528.com)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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