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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转让收益和股息红利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风险识别方法检查“投资收益”明细账,复核是否将国债转让收益作为免税国债利息收入处理;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债转让收益和股息红利

案例:甲企业与乙企业于2010年共同投资成立丙公司,各出资100万元,持有其50%的股份。2012年12月,丙公司宣告分配利润,甲乙公司各取得分回的股利50万元。请问,甲乙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风险点

(1)检查是否将国债转让收益作为免税国债利息收入处理。

(2)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是否符合条件。

♂风险识别方法

检查“投资收益”明细账,复核是否将国债转让收益作为免税国债利息收入处理;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www.xing528.com)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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