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风险点查核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进行征税,并在计算投资方的投资收益所得时,允许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案例: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对B公司初始投资成本为200万元。到2012年年底,B公司经营期满进行清算时,留存收益(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600万元,A公司将留存收益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这种处理正确吗?
♂风险点
查核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进行征税,并在计算投资方的投资收益所得时,允许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风险识别方法
检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账户和被清算企业的清算报告,确认被投资企业清算后其投资收益是否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并计入当期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www.xing528.com)
♂政策精解
——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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