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在2012年6月10日以每股15元的价格(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2元)购进某股票20万股,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12年12月31日该股票市值为每股20元,请问2012年因公允价值变动取得的投资收益100万元需要在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吗?
♂风险点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时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关交易费用,与税法上规定应计入资产成本之间存在税会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持有期间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应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时应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纳税调整转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风险识别方法
检查“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等明细账,对于会计处理与税收之间的差异,是否已按税法规定进行了调整。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www.xing528.com)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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