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房屋价值1000万元,已提足折旧。经企业内部决定,拟对该房屋改变用途,所以进行了房屋装修。装修共支出20万元,并耗用自产产品账面价值为8万元。请问该部分支出应如何进行核算?
♂风险点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摊销,未按税法规定进行摊销的,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上述支出应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或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风险识别方法
(1)长期待摊费用计量的检查。查阅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合同以及改建工程的建筑安装合同,确定改良支出费用的承担人,对应由租入方承担改良费用的,查阅改良支出的料、工、费的原始凭证,核实其计量是否准确。检查“长期待摊费用”明细账,核实有无将其他固定资产的维修等支出列入改建支出,或将其他不允许税前列支的支出计入改建支出的问题。
(2)通过检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计算表,审查计算表中摊销年限,审核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在剩余租赁期内将改良支出平均摊销;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按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对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是否适当延长了折旧年限;对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是否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是否低于3年。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www.xing528.com)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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