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于2009年12月购置一成套机器设备,原值1000万元,按10年计提折旧,为简化起见,不考虑净残值。2010年年末,A公司对该机器设备提取减值准备180万元,2012年6月,A公司将该机器设备对外出售,出售价格为500万元。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怎样的纳税调整?
♂风险点
固定资产持有期间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其后,会计上根据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后的金额计提折旧,但税法仍根据未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后的金额计提折旧,此时应作相应调减处理。
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已产生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因持有计提的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产生的税会差异,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应进行纳税调整转销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风险识别方法
检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核实企业按会计制度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已进行纳税调整。(www.xing528.com)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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