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1月份登记开业,主要生产电子产品。除房产和土地之外,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价值2000万元。预计使用5年,残值率为0。由于该行业技术更新较快,生产设备的更换频率高,该企业想通过加速折旧的方式来进行纳税筹划。请问,该企业能否满足使用加速折旧方法的要求?
♂风险点
查核除税法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资产外,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否按税法规定的直线法计提折旧,新税法实施后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没有改变,否则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识别方法
(1)检查“累计折旧”账户贷方,审查“折旧计算表”中实际采用的折旧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属于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有无在一个年度内随意变更折旧计算方法,造成多提或少提折旧的情况。同时,结合“固定资产”账户的检查,核实折旧率的计算有无问题,特别注意核实折旧率明显偏高的折旧项目。
(2)对照企业“折旧计算表”,检查折旧额的计算有无问题;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结合对固定资产实物的检查,核实固定资产的用途或使用部门,并据以检查“累计折旧”账户贷方对应账户,核实有无将车间的折旧费用计入期间费用而推迟实现利润的情况。
(3)对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应以固定资产在每一会计期间的期初净值作为计提基数,注意有无按其原值计算折旧的情况;对采用年数总和法的,有无将原值不扣除预计净残值作为计提基数;对缩短折旧年限的,计提折旧的年限是否低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
♂政策精解(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