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例:甲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乙公司的办公家具一批,换入的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风险点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会计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案例:甲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乙公司的办公家具一批,换入的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35000元,公允价值为87750元。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设备清理费用1500元,乙公司将换入的设备同样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乙公司办公家具的账面价值为80000元,在交换日的市场价格为75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请问双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如何调整税会差异?
♂风险点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会计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而税法规定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识别方法
检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明细账,结合相关合同,核查会计处理和税法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已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精解(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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