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企业为上市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2012年年底,企业盘点时发现,公司生产用原材料短缺共计11万元,某项固定资产发生损毁共计5万元,合计发生财产损失16万元。请问,这些资产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风险点
(1)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是否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并按税法规定确认无法收回的损失,在税前扣除。
(2)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是否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查核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存货、固定资产等财产,其账面净值与税法以历史成本确定的计税基础不一致,在计提减值准备的当期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在确认损失时,应作调减处理,以转回差异。
(4)查核按税法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项目。
♂风险识别方法
(1)收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产损失鉴证报告,复核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限,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与实际损失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虚报财产损失的情况。
(2)对损失的财产账面价值由于原值、折旧等因素的影响,造成账面净值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净值不同所形成的财产损失不一致,从而多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是否作纳税调整。
(3)通过检查“坏账准备”“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等账户,核实有无已作损失处理,又部分或全部收回的资产,是否只挂账未计入损益。
(4)通过“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与“材料盘点表”及“材料盈亏报告表”核对,看其数量和金额是否相符,有无压低盘盈材料价格和提高盘亏材料价格的问题;再进一步查对有关批准文件,看有无只将批准核销盘亏的材料作了账务处理,而将批准核销盘盈的材料长期挂在“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情况。
♂政策精解(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财税〔2009〕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和第十一条。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至第六条。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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