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风险识别方法检查“管理费用”“银行存款”等明细账,落实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业务,核实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第四条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案例:甲公司有一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主要从事技术服务业务,由于甲公司内部多数高管均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所以甲公司会组织定期对子公司的培训服务。依据合同规定,乙公司按年支付培训费用给甲公司。请问,该部分费用支出可否在乙公司税前扣除?
♂风险点
除法人企业因其母公司向其提供服务,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支付的服务费,符合《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的,可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外,法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法人企业支付给其他法人企业的管理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识别方法
检查“管理费用”“银行存款”等明细账,落实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业务,核实是否进行纳税调整。对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还应该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计提比例,有无人为调整营业机构之间利润的问题。
♂政策精解(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