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公司在进行财务核算过程中,将办公室接待客户所发生的烟酒水果支出列为办公费用;将员工差旅过程中为与客户谈判并招待餐费计入差旅费。通过此方法,该公司每年直接归属于业务招待费科目的金额均保持较低状态。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合规?
♂风险点
(1)查核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准确归集,有无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差旅费、办公费等其他费用里。企业会计上计提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查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否与经营活动有关,与经营活动无关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发生额的40%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上述发生额的60%是否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识别方法
(1)对支出的业务招待费用,审核“管理费用——交际应酬费”等明细账和列入其他费用账户中的招待费发生额,查实招待费核算的明细账户,进一步落实纳税申报时归集是否完整、正确,是否存在少归集招待费的问题。(www.xing528.com)
(2)对支出的大额会议费、差旅费,核查相应原始凭证,对开票为酒店、餐馆、旅行社等单位的应作为检查重点,核实企业是否存在以其他支出名义列支招待费用的问题。
(3)审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和纳税申报表,核实全年销售收入,依据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然后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额,与查实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相对比,计算纳税调整额。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