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案例:某公司为改善职工福利,在征得职工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为自愿参与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职工在某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了相应的保险产品,公司和个人各支付50%费用。请问,该公司承担的补充保险费用可税前扣除金额如何确定?
♂风险点
查核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识别方法
检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明细账及有关会计凭证、向有关部门的缴款凭证,结合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当地的支付标准等资料,复核各种社会保障费的核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政策精解(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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