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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规避控制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税函〔200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规避控制

案例:2013年6月初,丁公司在一家担保公司成功申请贷款100万元,担保公司以高于同期市场两个点的利率收取丁公司利息。担保公司对其开具了正规发票,丁公司拟将发票所载利息费用全额税前扣除。请问,关于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风险点

查核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出,超过的部分利息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识别方法

检查“财务费用”“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明细账,结合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等,查实合同约定利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利率确认利息支出。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www.xing528.com)

——国税函〔200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第一条 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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