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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风险控制手册-利息支出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到了利息支付日期后,丙公司收到了银行作出的罚息决定。丙公司依据正常应付利息金额和银行给出的罚息标准作为利息费用入账,拟税前扣除。♂风险点查核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利率确认利息支出。第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纳税风险控制手册-利息支出

案例:2012年11月,丙公司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无法按合同约定准期偿还其向银行贷款500万的贷款利息。到了利息支付日期后,丙公司收到了银行作出的罚息决定。丙公司依据正常应付利息金额和银行给出的罚息标准作为利息费用入账,拟税前扣除。请问,这种处理方式符合税法规定吗?

♂风险点

查核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利率确认利息支出。如果会计上计提税前负担的利息支出与按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利率确认计税利息支出,存在差异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识别方法

检查“财务费用”“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明细账,结合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等,查实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利率确认利息支出。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

第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www.xing528.com)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面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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