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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人工费用,实现纳税风险控制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降低人工费用,实现纳税风险控制

案例: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业务扩展进度较大,2013年的费用支出中,业务招待费用严重超出当年累计收入的5‰。考虑到汇算清缴面临的调整问题,且该企业福利费支出远不足已发工资的14%,所以在财务处理上将部分业务招待费用记录为福利费支出。请问,该种处理方式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风险点

(1)检查在成本中列支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缴存渠道。

(2)是否在成本中列支为职工办理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各种商业保险费用。同时,核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缴存比例、标准、金额,是否有扩大成本的问题。

(3)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列支是否符合规定。

♂风险识别方法

对税前扣除的人工费,主要检查“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明细账户,审核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并按以下步骤进行检查:

(1)核实从业职工人数,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生产规模,通过审核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劳动用工合同、员工名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纳凭据资料,确认企业职工实际从业人数,核实有无虚列从业人员,虚列工资支出的问题。

(2)通过“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审查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缴存渠道,是否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为职工办理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各种商业保险费用。同时核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缴存比例、标准、金额,是否有扩大成本的问题。

(3)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应由企业负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检查。

第一,检查“应付福利费”等科目列支的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拨缴的工会经费以及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金额,借方发生额是否符合列支范围,有无列支其他无关支出的情况。

第二,检查直接在期间费用中列支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应由企业负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核实企业是否在费用明细科目之外列支相关开支,申报表中填列归集的开支是否完整。

(4)对应“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等明细账户,检查企业“应付福利费”中的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明细账户,结合人力资源部门统计的在职和辞退人员人数,检查企业是否将发放给在职基建、福利部门人员的非货币性福利全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或将本企业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只计入期间费用而未计或少计收入。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www.xing528.com)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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