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企业2013年2月生产领用低值易耗品一批,全额摊入了生产成本。同年6月,该批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又将其重新摊入了生产成本。
♂风险点
检查低值易耗品摊销和报废的处理是否正确。
♂风险识别方法
检查“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明细账贷方发生额,核实低值易耗品摊销和报废的处理是否正确。对采用分次摊销法的,应检查“低值易耗品”明细账的贷方及其对应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账户,根据所领用低值易耗品的预计使用期限,核实有无提前摊销的问题;对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应将“在库低值易耗品”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与“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相核对,如领用当月的摊销额与在库数额相等,说明提前一次摊入到成本、费用中,如摊销总额大于在库低值易耗品贷方发生额,应进一步查对有关凭证,核实有无领用时一次全部摊销,报废时又重复摊销,造成多计成本费用的问题;对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将“低值易耗品——差异”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与“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明细账借方金额和成本差异分配计算表进行核对,核实差异率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多摊超支差,不分摊节约差的问题。
♂政策精解(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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