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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风险控制手册:第26条视同销售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风险控制手册:第26条视同销售

案例:A企业为某饮料生产销售公司,每年5~10月为销售旺季。为促进销售,该企业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给各门店和经销单位作为样品展示。在进行财务处理时,该企业之间将该部分样品作为销售费用——广告费列支,在所得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是否存在相关税务风险?

♂风险点

查核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是否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

♂风险识别方法

(1)检查企业“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的发出,对应“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核实有无将企业的产品、商品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职工福利等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检查“库存商品”“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账户,对应“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等账户,核实企业有无将自产产品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集资、广告、赞助、样品、职工奖励等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3)检查“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成本”等账户金额的减少,对应“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支出”等账户,核实企业有无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偿债或对外捐赠等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www.xing528.com)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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